在明主任

杨在明律师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村委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想收就能收吗?”法院:撤销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https://www.zmfuwu.cn/
时间:
2023-04-12 18:49
浏量:
山东青岛A村村民王先生前后两次收到一样的当地村合作社下发的《关于限期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以下简称“《收回决定》”),这让他觉得不可思议。坚信正义的王先生果断求助并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李群杰律师代理案件。
最终,该案迎来反转,第二份《收回决定》被依法撤销。
本案判决书
案件事实
王先生在青岛市A村依法拥有宅基地以及地上房屋一处,并持有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证,因村居改造项目,该地块被纳入征拆范围,但因未能与拆迁部门就补偿标准达成一致,暂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21年8月6日,村合作社作出《关于限期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决定收回王先生位于村内房屋和土地的使用权,王先生不服决定将村合作社诉至法院。
2022年5月31日,法院判决《收回决定》违法。同年11月9日,村合作社再次向王先生发出《收回决定》,面对第二次做出的相同的《收回决定》,王先生依旧认为“违法”。
遂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李群杰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办理思路:
李群杰律师在深入分析后认为:村合作社作出的第二份《收回决定》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再次以基本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第二份《收回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收回的土地范围及权利人等均未予以明确。
在李律师的代理意见下,王先生将村合作社再次起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
◆村合作社辩称:
区政府系案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具有批准村合作社收回村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村里进行村庄改造,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为了改善村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整体生活水平的公益事业建设。
村合作社根据表决通过的《村居改造房屋搬迁安置补偿方案》,采取实物搬迁结合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搬迁安置补偿,绝大多数村民房屋早已搬迁完毕。
现两委会及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同意收回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体现了绝大多数村民的意愿,符合绝大多数村民利益。
未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影响村庄搬迁改造进程和村集体绝大多数村民的利益应该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诉讼结果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村合作社向王先生作出的第二份《收回决定》是否合法。本案中,A村于2021年6月1日召开党员、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收回占用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议》并上报,区政府予以批复同意,遂村合作社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当日,村合作社作出《收回决定》虽然告知王先生享有陈述、申辩权,但在陈述申辩期届满前作出的该决定,实质上未保障王先生的陈述和申辩权利,违反程序正当原则。
遂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判决撤销村合作社作出的第二份《收回决定》。
在明温馨提示
“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本案的关键词,那么,村委会或者村集体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吗?答案是村委会有权收回,但并不是想收回就能收回。《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即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实行。
实践中,如果土地用来建设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例如,村镇规划建设、农村道路规划、修建和维护、公共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修、各类文化设施的建设等。这种情况下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须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因此,只要涉及到收回老百姓手里的土地和房子,都应该在老百姓吃饱穿暖有地方住的基础上进行,才能为改善农民生活、促进美丽乡村提供有保障。
在明温度
“动真碰硬、不畏强权”、“接得住大案、顶得起重压”,“深厚的专业功底,高超的斡旋策略”,这些过往锦旗上的字字句句都是杨在明主任和他的团队在过去十年间勤恳付出积累下来的真切口碑。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便致力于深耕行政法专业领域,数以万计的成功案例让在明律所成为成千上万委托人的放心托付,也塑造了律所的专业、权威且务实的行业形象。
我们风雨兼程,只为还您一个温暖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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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北京站:乘坐公交637路、638路、122路等马圈/广渠门站。
北京西站:乘坐地铁7号线至广渠门外站,西南口出。
北京南站:乘坐地铁4号线至菜市口换成7号线,到广渠门外站D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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