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主任

杨在明律师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国有土地征收按集体土地给钱?法院:确认违法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https://www.zmfuwu.cn/
时间:
2023-04-26 11:21
浏量:
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合法手续应有尽有,为何自然资源局明知国有土地却按照集体土地征收方式补偿?就是因为主体不一样吗?
湖南长沙金某的房屋在征地拆迁时被区自然资源局“恶意认定”为集体土地进行补偿,其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批准区自然资源局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时得到的也是维持认定的结果。面对两个部门合起伙“欺负”老百姓,金某立即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姜卫星律师和傅启祥律师代理案件,向长沙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终,该案件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姜卫星律师和傅启祥律师的不断努力下,法院确认该认定结果违法,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
案件事实:
金某的房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A区某街道,并且自己也持有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2020年12月25日,长沙市自然资源局望城分局作出《征地补偿方案实施公告》,该公告上载明区政府批准资源局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金某的房屋也被纳入范围。
细心的金某在资源局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现自己房屋明明属于国有土地,但方案中却认定为集体土地,这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望着手里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金某越想越气,这样不是变相侵害被征拆人的权益吗?于是金某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由上级部门撤销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没想到的是得到的回复却是“复议维持”。
这样的结果不足以让金某信服,于是其果断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姜卫星律师和傅启祥律师代理案件,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办案思路:
两位律师认为:金某房屋所属土地系国有土地,这是毋庸置疑的,而区政府批准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将其认定为集体土地,明显存在错误;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未对区政府的错误行为予以纠正,应当撤销该复议决定。
于是金某将区政府和市政府告上法庭。
诉讼过程:
区政府辩称:我单位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程序均合法。涉案征地拆迁的安置方案明确了征收土地房屋以及拆迁人口的数量、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总费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办法、拆迁腾地奖励实施时段及腾地期限等内容,该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并未有任何违法地方。且金某的土地权属来源认定错误,导致该集体土地被认定为国有土地。
市政府辩称:经我单位审查,区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并未发现违法内容,故作出复议维持的决定。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诉讼结果:
长沙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区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行为以及市政府维持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本案中,金某的房屋现已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如果区政府认为认定错误可撤销该使用权证。如果未被撤销或是确认无效,应当被确认有效。所以,区政府将国有土地认定为集体土地系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继而市政府作出的复议维持决定也应当认定为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当撤销。
本案判决书:
在明律师贴心提醒:
现实中,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有什么区别呢?
首先,征收对象不同:对于集体土地征收来说,征收针对的是土地,而不是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土地的使用权将会随着房屋的征收一并收回。
其实,补偿国有土地价值评估通常按照房屋市场价值确定,除考虑房屋面积、房屋构造、建造时间外,还需考虑到房屋地理位置、用途等因素。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房屋本身的补偿,通常补偿标准会低于国有土地上房屋。
在实践中会出现征收部门未经过现场勘察,未核实土地和房屋权属证明,就错误认定待征收土地性质的情况。在这里在明律师提醒大家:要仔细阅读征收部门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细核实征收对象、补偿标准、补偿数额等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避免错误签订了补偿协议而带来后续一系列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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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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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9
2023.05.17
2023.05.16

乘车路线:
北京站:乘坐公交637路、638路、122路等马圈/广渠门站。
北京西站:乘坐地铁7号线至广渠门外站,西南口出。
北京南站:乘坐地铁4号线至菜市口换成7号线,到广渠门外站D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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