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主任

杨在明律师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养殖场被强拆,阻劝不成反被罚!私力救济的边界在哪里?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https://www.zmfuwu.cn/
时间:
2023-05-10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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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拼尽全力去保护自己多年来的辛苦所得,却最终也没能抵挡住重型挖机的暴力入侵。最终,李先生的养殖场被地方野蛮夷为平地。不仅如此,他本人还被行政拘留了五日。李先生不服公安的处罚决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公安机关对其实施的行政拘留行为“违法”。
此案经过法院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法院最终撤销了上述处罚决定,并判令公安机关支付李先生人身自由赔偿费,并以适当的方式向李先生赔礼道歉。
上述看似荒唐让人不可置信的事件,却是李先生的亲身经历。
这中间发生了什么?其中又有哪些法律要点?请听在明律师为您娓娓道来。
事情是这样的:2016年1月,李先生和几位朋友合伙租用了当地某村20户村民共计64亩稻田开展青蛙养殖,并取得了市林业局颁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这之后, 李先生养殖事业如火如荼,养殖场经济效益逐年提高。
2017年9月6日,当地县政府下属管委会向李先生等人送达了一份通知,告知因修建站前路的原因,需征收李等人开办的青蛙养殖基地范围内的24亩农田,并按照4227元每亩的价格补偿(市政府2014年制定的补偿标准),合计补偿价格为10,1376元。因认为该价格低于市场价,李先生等人并未同意政府的补偿标准。9月12日上午9时许,站前路项目的施工单位施工至李先生养殖基地时遭到了李先生阻工,双方协商未果导致项目停工。当日下午3时许,施工方继续施工时受到了李先生阻止,李先生站在挖机前阻挡施工,项目被迫停工。13日上午,项目方继续施工时仍然遭遇到了李先生阻止,最终管委会工作人员报警,警察赶到现场后对该案立案调查,听取了李先生陈述和申辩,并对现场证人进行了询问,最终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李先生行政拘留五日。
李先生不服公安的处罚决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公安机关对其实施的行政拘留行为“违法”。经过法院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法院最终撤销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判令公安机关支付李先生人身自由赔偿费,并以适当的方式向李先生赔礼道歉。
本案中的李先生和公安机关孰对孰错,想必各位已从法院最终判决中得到了结论。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又能学到哪些法律知识呢?
要点一:县政府强制拆除、掩埋、推平李先生养殖场的行为是否合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过以上《实施条例》规定可以看出,县政府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并没有强制执行权,而本案中的县政府既没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就对李先生的养殖场采取了拆除、掩埋、推平的强制行为,属于超越职权,且违反法定程序,所以是违法的。
要点二: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理?
再审法院的观点认为: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时,为保全自己的权益,在情势紧迫而且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或者请求了,但有关部门不作为)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系自助行为,属于权利的自力救济方式,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且超出不合理限度,不受处罚。
从法院观点可以看出,符合“违反法律禁止规定”或“超出合理限度”两者之一,则该私力救济行为才能够被处罚。本案中,李先生面对县政府违法强拆的行为,基于一般人的法律常识判断此种行为侵犯到了自己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权益而阻挡施工,行为事出有因,且李先生也保持了必要的克制和限度,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此种情况的私力救济并不能上升到需受处罚的层面,故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缺乏合理性,最终被法院判决撤销。
要点三:何种情况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由此可以看出,当非法使用公权力侵犯到相对人人身或人身自由的时候,受害人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李先生就公安机关的非法拘留向法院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最终也判决县公安局以适当的方式向李先生赔礼道歉。
写在最后:
虽然本案中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最终被法院撤销,李先生也获得了相应的赔偿,但本案中李先生的行为我们并不提倡。从安全角度来看,李先生的行为具有一定危险性,真是遇到了毫不讲理的“拆迁机器”,很可能导致身体受伤,得不偿失。面对暴力强拆、暴力逼签的行为,还是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注意留存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以报警的方式来解决。如果公安不作为,也要保留报警和出警处理记录,为自己后续的诉讼留足证据。
维权指南
202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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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2023.09.06

乘车路线:
北京站:乘坐公交637路、638路、122路等马圈/广渠门站。
北京西站:乘坐地铁7号线至广渠门外站,西南口出。
北京南站:乘坐地铁4号线至菜市口换成7号线,到广渠门外站D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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