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主任

杨在明律师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补偿协议已签,区里愣说不征收了!征收决定岂容出尔反尔!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https://www.zmfuwu.cn/
时间:
2023-04-25 14:48
浏量:
征收拆迁领域从来都是无奇不有。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在明、吕静、黄伟律师在贵州省贵阳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就出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情形:当事人的房屋已被“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决定”确定征收,且已与区政府及其委托的实施单位签订了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货币补偿协议。
然而或许是觉得自己的协议“签亏了”,区政府竟以“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为由自行作出“撤销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又不征收当事人的房子了!
当初说要拆的是你,如今协议都签了说不拆就不拆了?眼看自己即将面临数额巨大的经济损失,当事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决定走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补偿权益。那么,这“自行撤销征收决定”的公告究竟能否被依法撤销呢?本案又带给被征收人哪些启示呢?
基本案情:区政府竟学会了“釜底抽薪”?
委托人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贵阳市某区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2018年下半年房屋所在区域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公司先后与区政府及其委托的实施代办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框架协议》和《(非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区政府也在几乎同一时间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本以为已经“尘埃落定”的征收补偿却在疫情期间突起波澜。2021年9月,区政府竟作出了一份极其罕见的“撤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理由是“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宏观经济下行、财政收支矛盾突出、项目自身无法直接实现投入产出收益平衡”等等,决定不再对该公司的房屋实施征收拆迁!
说好了要拆的房屋说不拆就不拆了?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将导致涉案公司与相关方的债权债务纠纷产生重大变化,势必会给该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果然,前述“撤销决定”作出后不久,区房屋征收管理局随即向该公司作出解除征收补偿协议的通知,明确告知其房屋征收决定被自行撤销,已签订的补偿协议的事实依据已不存在,自通知之日起该协议已被解除。
眼见区政府自顾自的“釜底抽薪”却全然不顾某公司的征收补偿、行政合同权益,某公司决定委托“只为老百姓说话”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在明、吕静、黄伟律师介入,指导其拯救这一业内罕见的危局。
律师解析:自行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之风绝不可长!
对于本案中的被征收人某公司而言,此时唯一的诉求就是撤销涉案“撤销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督促区政府不折不扣地履行白纸黑字签订的补偿协议。在明律师经研判后指导委托人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撤销征收决定公告。
然而令在明律师颇为费解的是,一审法院竟没有对该案开庭审理,而是在谈话后迳行裁定驳回起诉。市中院在裁定书中完全采纳了被告区政府的答辩主张,认为涉案房屋并未被拆除或破坏,某公司未遭受任何直接损失,区政府作出的被诉“撤销决定”未对某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在明律师经分析研判后认为,一审裁定显然罔顾事实。本案中某公司已与区政府签订补偿协议,明确约定了其所能得到的货币补偿、补助和奖励。如今区政府出尔反尔自行作出“撤销决定”,已经导致其与委托人签订的补偿协议“自动作废”,都不征收了又何来的征收补偿协议呢?
据此,区政府事实上已经单方面解除了其所签订的行政协议,当然对某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了重大的直接影响,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明显是错误的。
从另一个角度看,区政府在一审中的答辩理由也是根本站不住脚的:某公司的房屋是否被拆除,对应的应是征收方强制拆除房屋的违法行为,而与本案被诉的“撤销决定”无关。区政府试图用委托人的房屋尚未被拆除一事来证明其“撤销决定”未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显然在逻辑上是不通的。
打定主意后,委托人在在明律师的指导下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省高院撤销一审裁定。
省高院经审理后给出了如下十分精辟的理由论述:
1. 征收决定是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前提与基础,征收决定的变化影响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程序规定,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其与被征收人应当就征收补偿协商并签订协议,征收补偿依赖于征收决定而存在,无征收决定则无征收补偿。
故征收决定与征收补偿协议虽系不同行政行为,但二者系征收程序的逻辑发展的产物,且依赖于前者而存在,前者发生变化,必然影响后者存在的基础。
2. 具体到本案中,区政府先是作出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将被征收人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由此与被征收人形成征收法律关系,相关征收实施主体据此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现区政府又作出撤销征收决定及公告的行为,导致其与被征收人之间基于征收决定所形成的征收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
2023年4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行终383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有误,驳回起诉的裁定不当,撤销贵阳市中院作出的一审裁定,并指令其继续审理本案。
目前该案正在市中院进一步的实体审理中,在明律师也将继续坚定捍卫委托人某公司的正当权益,监督政府依法履行行政协议,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房屋、土地的征收行为势必会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极其重大、直接的影响,绝不容许征收方肆意以“情势变更”为由单方面撤销已作出的征收决定,解除已签订的补偿协议。征收不是商业拆迁,不是讨价还价,更不是征收方自己说拆就拆,说不拆就不拆的“过家家”游戏。征收方任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出尔反尔都可能给被征收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这绝非征收方所谓“采取补救措施/行政赔偿”等途径所能弥补的。
而从权利救济的方面看,本案中这种“撤销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能否被诉讼撤销,也是行政诉讼领域并不多见的一种案例,在明律师期待着本案的裁判结果能为同类型纠纷的化解提供宝贵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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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北京站:乘坐公交637路、638路、122路等马圈/广渠门站。
北京西站:乘坐地铁7号线至广渠门外站,西南口出。
北京南站:乘坐地铁4号线至菜市口换成7号线,到广渠门外站D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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