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主任

杨在明律师
主任律师、首席拆迁律师
专业领域: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签了补偿协议,征收单位却反悔了?
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
https://www.zmfuwu.cn/
时间:
2023-06-30 13:46
浏量:
城市化建设时刻萦绕在我们的身边,越来越多的地区正在加速拆迁的进程,因拆迁发生转折的人们越来越多,随之征收补偿利益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了。有的因为补偿不合理,无法与征收单位达成一致。有的已经签订补偿协议,征收单位却反悔,不履行。下面的案例即为被征收人与征收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后,对方不履行,遇到这种情况,作为被征收人我们该怎么办呢?
案例导入:
委托人刘先生系固原市隆德县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房屋,因青兰高速公路毛家沟收费站改建工程,被纳入征收范围。2021年10月27日,与征收单位签订三份《土地(房屋)征地补偿协议》,补偿金额共计82万,但征收单位支付了39万后,就不再支付剩余补偿款项。刘先生多次找到征收单位协商,对方称当时签错了,签两份协议即可,其中一份无效。刘先生求助无门,无奈之下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以案说法:
1、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而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2、被告应履行行政协议,给付补偿款。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委托人刘先生与征收单位签订的《土地(房屋)征地补偿协议》,是征收单位为实现征收目的,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将土地用于隆德县青兰高速收费站改扩建工程,是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显然属于行政协议。
其次,行政协议一经订立,具有公信力和既定力,在征收单位无证据证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抑或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当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应当认定协议合法有效,征收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现委托人依据双方签订的《土地(房屋)征地补偿协议》要求征收单位履行协议义务,故本案为履行职责之诉。委托人已依据协议履行了其作为乙方应尽的拆迁准备,征收单位也应按协议内容充分履行以上协议。如征收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充分履行协议,也应采取补救措施,针对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管理单位的正当合理信赖予以保护,以维护公信力。
最后,案涉协议已对补偿、安置、搬迁、过渡费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且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涉案协议有效并依法受法律保护。涉案协议尚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其他法定途径予以变更或撤销,征收单位应当依约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
3、诚实守信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社会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行政机关在订立、履行、变更行政协议时,既要遵循行政法律规范,又要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约履责等一般原则。审判机关不能简单参照传统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以行政机关未提供证据证明行政协议合法性为由否定行政协议的效力。对行政协议是否应当履行发生争议的,负有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其不履行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政协议的事由,在协议订立时没有作出明确界定或约定,在协议订立后又不能作出合法有据的解释,不能证明履行协议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审判机关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和客观实际等因素作出对协议相对人有利的解释。
律师建议:
拆人家房子,给人家钱,合情合理合法,不给不行。至于给多给少,主要看双方合意。现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不能以征收单位一面之词认定协议无效就无效,应该属于我们的利益,我们就要勇敢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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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北京站:乘坐公交637路、638路、122路等马圈/广渠门站。
北京西站:乘坐地铁7号线至广渠门外站,西南口出。
北京南站:乘坐地铁4号线至菜市口换成7号线,到广渠门外站D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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