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匪的xx,土匪”,“谁断我的水谁就是土匪,谁打我谁就是土匪”……
面对住建部门的危房消险,当事人在情绪激动之下高声喊出上面这几句话,结果给自己招来了麻烦——社区工作人员报警后当事人遭派出所强制传唤,经询问查证近24小时才得以离开,事后也未予行政处罚。
那么,当事人情急之下的几句喊话是否涉嫌“公然侮辱他人”呢?南京市公安局xx分局下辖派出所的强制传唤行为是否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呢?法院将对本案作出怎样的一审裁判呢?
委托人高女士的房屋因“危房消险”而遭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城管队员、公安民辅警和社区工作人员联合执法。
2024年7月某日的16时许,执法过程中高女士“情绪激动”,在现场一边举着手机拍摄,一边大喊“土匪的xx,土匪”。在场民警追问其在说谁是土匪,高女士继续高声陈述称“谁断我的水谁就是土匪,谁打我谁就是土匪”。
民警提示其不可如此“公然侮辱他人”,但高女士仍继续高声陈述并进行拍摄,整个过程有警方的执法记录仪视频佐证。
高女士的“一声吼”在当日并未引起多大风浪。可令她和家人没有想到的是,一个多月以后的2024年9月,社区工作人员冯某某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称当日高女士在其参与的联合执法危房消险过程中“边骂边拍摄视频”,事后其他人将其所拍的视频发布到了抖音上。
当地公安分局下辖派出所随即于当日作出6号《传唤证》,并于次日下午由分局民警至高女士家附近对其书面传唤。
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高女士拒绝接受传唤,两名民警随即对其采取强制传唤的强制措施,将高女士强行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查证。
历经近1天的询问查证,高女士才得以离开xx公安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回家后高女士始终觉得胸部疼痛不适,经送医院检查于数日后确诊为左侧多根肋骨骨折、创伤性胸腔积液。
本案的基本事实大抵如此。那么,对于强制传唤法律有着怎样的规定呢?本案中xx公安分局对高女士的强制传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土匪”一语到底是否属于“公然侮辱他人”呢?
因强制传唤而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高女士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小组的王威、何枫律师指导下,于2025年9月向江苏省南京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南京市公安局xx分局的强制传唤行为违法。

本案于2025年10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xx公安分局辩称其强制传唤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程序完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根据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显示,原告高女士确有在联合执法现场高声陈述“土匪”等不当言语,已涉嫌公然侮辱现场的工作人员。
在明律师这里给大家普及一下即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本案所涉问题的规定。
该法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本案中,被告xx公安分局即是依据该条规定对原告高女士进行传唤并询问查证的。我们再来看新法对“强制传唤”行为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6-97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涉案人数众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身份不明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综上,被告xx公安分局认为法院应当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小组的何枫律师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本案中被告xx公安分局的强制传唤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适当的限度,不符合执法活动应遵循的比例原则,且在执法过程中对原告身体造成一定伤害,应当确认违法。
法院经审理认定,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不仅限于合法性,还要覆盖合理性。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供的执法现场视频可知,所谓原告高女士“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实际是其在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做法表达不满。“虽然高xx的表述欠妥,但其系在情急之下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表述,即便从普通公众的认知来看,将其行为认定为构成公然侮辱他人,实属勉强”!
且在事发时现场即有民警在场,相关人员并未在案发时立即报警,而是在事发后一个多月才报警。被告在此时仍对此事立治安案件,“其必要性亦值得商榷”。
同时,被告在对高女士强制传唤后,并未进行后续的行政处罚,可进一步印证强制传唤缺乏实施的必要性。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的强制传唤行为明显不当。2025年12月22日,江苏省南京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苏0192行初1290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南京市公安局xx分局于2024年9月强制传唤原告高女士的行为违法。

至此,委托人高女士因强制传唤而蒙受的委屈终于得到了法律公正的安抚,xx公安分局的不当措施也终于得到了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本案代理律师王威、何枫要在此强调的是,咱老百姓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还是要谨言慎行,控制情绪冲动,避免作出可能被对方揪住“小辫子”的“欠妥”举动。和谐的警民关系要靠双方共同努力去营造,这当中各自要做好各自的事情,尽量避免非必要的“内耗”及资源浪费。
动不动就抓人,显然不是“依法行政”语境下的应有之义。从这个角度上看,本案的《传唤证》当真是应当省下的,原告高女士的24小时也应当过得更安稳、舒坦一些。严格依法行政下的法治社会,就应当是这样,而不是像本案中的那样。
至于“土匪”,眼下都快2026年了,无论是期许还是事实,都不允许存在,这应当成为本案带给各方的最大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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