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城市更新项目中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对已签约房屋的拆除显然不应对未签约的房屋造成影响和损害,否则即为臭名昭著的“误拆”,其实质就是违法强制拆除或者叫破坏……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小燕律师团队的杨小燕、杨素丽律师在湖北省武汉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街道办事处在委托某建筑工程公司拆除已签约房屋时,“顺手牵羊”对尚未签约的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了破坏,造成其房屋墙皮脱落且外墙受损,部分砖头暴露在外。
那么,这种“误拆”行为法院将会如何认定呢?
委托人张先生在湖北省武汉市xx区某小区33号拥有合法房屋一处。2024年1月,区政府作出第1号《房屋征收决定》,张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
然而张先生因认为征收程序不合法且补偿标准过低而未能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2024年11月,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街道办事处在拆除与之相邻的34号房屋时,对张先生的33号房屋造成明显破坏,拆除活动导致其墙皮严重脱落,部分砖块暴露在外,阳台的外墙受损。
张先生认为其曾多次告知街道办在拆除隔壁房屋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可损坏自己尚未签约的房屋。但街道办却我行我素,故意将自己的房屋破坏,有变相逼签的嫌疑。
2025年4月,委托人张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小燕律师团队的杨小燕、杨素丽律师指导下,向湖北省武汉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强制破坏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那么张先生的房屋外墙究竟是人为拆除破坏还是本身就因自然耗损而老化呢?街道办和张先生对此各执一词。
本案于2025年5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街道办事处辩称其拆除行为完全合法,系对已签约搬迁户房屋的拆除,未影响到张先生的居住使用。
鉴于涉案项目的签约率已逾90%的情况及征收工作的需要,街道办在对已签约房屋拆除时划定了合理的拆除范围,未对张先生房屋的主体结构实施破坏。
张先生房屋的水电供应正常,进出道路通畅,汽车可正常通行,其正常居住和出行均未受到影响。其所谓的“强制破坏”情形并不存在,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在审理中,法院对强制拆除现场组织各方一同进行了勘验。勘验显示张先生家靠东侧与34号房屋相邻的墙壁墙皮明显脱落,其4楼阳台靠近34号房屋一侧的外墙皮脱落,有红色砖头裸露在外。至于涉案受损部分是否进一步产生裂缝等安全问题,各方尚存争议。
杨小燕律师团队的杨小燕、杨素丽律师就此指出,现场勘验可见的墙皮损坏显然并非街道办辩称的房屋正常老化和使用痕迹,而是明显的拆除已签约的34号房屋时对33号房屋造成的影响和破坏,被告街道办破坏房屋的事实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2025年8月27日,湖北省武汉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鄂0115行初44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确认被告街道办事处破坏原告张先生33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杨小燕律师团队的杨小燕、杨素丽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在未签订补偿协议且未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况下,任何单位都不得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实施打砸破坏,更不能以“误拆”为名行逼签甚至违法强拆之实。一旦碰上类似的情形,及时取证和咨询专业律师十分必要,将为我们后续的补偿协商谈判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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