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赁土地从事养殖业的“乙方”尽管在合同中承诺“如遇国家征用必须服从”,但其依法应得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也应得到征收方的保障,而不是村委会说给就给,说不给就不给,更不应用租赁费去折抵法定的征收补偿。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陈晨律师团队的尹浩腾律师在河北省T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明明地上有鱼塘,征收方却在和村委会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中将地上附着物费用约定为“经评估后另行补偿”,青苗补偿费用直接为“无”!
那么,租赁土地从事养殖的当事人又能否向征收方主张补偿权益呢?
委托人王先生是河北省T市某区A村村民。2017年1月,王先生作为乙方与B村村委会(甲方)签订《农业资源项目承包合同书》,约定B村村委会将该村集体所有的土坑土地发包给王先生,承包期5年,租金每年5000元。王先生在此建设鱼塘从事观赏鱼养殖。
2018年11月,当时的区国土资源局作出征地告知书,明确涉案片区被纳入当地工矿仓储用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拟征收土地面积6公顷多。王先生建成不久的鱼塘在征收区域内。
然而征收启动后王先生始终未能签订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协议。在此期间,区国土局与B村村委会签订《征收土地协议》,明确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等项目的补偿标准及数额,却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约定为“经评估后另行补偿”,青苗补偿费用为“无”。
就这样,王先生作为涉案土地实际使用人的补偿权益完全未得到保障。2020年7月,B村村委会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此前签订的《农业资源项目承包合同书》,交还占用的55.27亩土地并领取征地补偿款10万余元。该案目前已审结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那么,在与村委会的民事诉讼如火如荼的情形下,王先生还能否向县级政府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主张补偿权益呢?
面对村委会咄咄逼人的法律攻势,王先生于2023年4月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要求其对涉案土地上的附着物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区自规局在签收后未给予任何答复。
2024年9月,王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陈晨律师团队的尹浩腾律师指导下,向河北省T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责令区自规局对其补偿安置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庭审中,被告区自规局答辩称其并非2019年修订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主体,原告起诉的被告错误。同时,被告要求的补偿利益应通过与村委会的民事纠纷化解途径解决,其并非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权人,无权主张征地补偿安置。
陈晨律师团队的尹浩腾律师则指出本案征地项目启动于2018年,应适用当时有效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显然负有补偿安置职责。
本案中,原告与村委会系就租赁土地的交还问题产生民事争议,并不影响其针对地上的鱼塘等附着物和青苗主张补偿利益,其仍有权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征收方直接主张补偿,而不是只能去和村委会在民事诉讼中争取。
2025年4月30日,河北省T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冀0209行初26号《行政判决书》,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区自规局在60日内对原告王先生提交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中所载明的事项依法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

陈晨律师团队的尹浩腾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作为外村人租赁某村集体的土地从事养殖或者经营的情形十分普遍,但不能因为我们签订了“必须服从征用”的协议就对征收补偿完全失去了话语权。法律明确规定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而征收方应当依法与我们进行协商后签订补偿协议,或者及时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单单去找村委会“讨说法”是完全无法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的,通过履职申请将县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拉入到程序中,这一经典的操作手法无疑值得大家学习和借鉴。
我们是专业的WordPress网站建设团队,提供高品质的WordPress主题。新主题微信公众号:www-xintheme-com,欢迎热爱WordPress的每一位朋友关注!
Copyright ©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2019459号-22 Theme By XinThe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