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年前将90余亩承包土地转租给他人搞种植,不料对方在当了回被拆迁人,得到了总计逾2000万元的巨额补偿利益的情况下,竟意图将本应属于土地承包权人的500余万元补偿款据为己有。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刘清伟律师在北京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土地租赁者竟声称承包权人的说法“子虚乌有”,所有的财产利益都应当是自己的。
那么,法院将会对本案作出怎样的裁判呢?20年前签订的白纸黑字的协议摆在那儿,对方还有何可抵赖的呢?
委托人王女士一家人早在1999年3月即与北京市xx区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果园承包合同》,约定承包该村集体所有的130余亩土地种植梨树,承包期30年。
可到了2005年,该品种梨的市场价格偏低且王女士家在经营管理和资金周转上存在困难,王女士的儿子周先生与一位王先生签订《协议》,约定将涉案果园用地中的92亩租给王先生,租赁期限至承包期限届满为止。
该份《协议》中明确约定,遇国家征收拆迁时“占用乙方的果树、苗木及地上物财产的损失费归乙方所有……”
一转眼到了2020年,涉案村果然赶上了搬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后与王先生签订了《集体土地非住宅搬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和《搬迁拆除补助协议书》,共计约定向其支付各项补偿、补助和奖励逾2000万元。(王先生租得土地后自建的房屋面积逾千平方米)
这两笔补偿款分别于2021年2月和2023年5月相继打入王先生的账户。此时我们不难看出,这笔巨额补偿利益绝非王先生一人独有,其中涉及其租赁土地使用权及配合搬迁的补偿、补助及奖励等费用应当归王女士一家人所有,王先生只能按前述协议的约定取得“地上物”的补偿。
但王先生却始终未主动返还这部分补偿利益。委托人王女士及其家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刘清伟律师指导下,向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王先生向王女士一家共计4人返还补偿款不当得利500余万元,并支付其占用不当得利期间的利息。

本案公开开庭审理中,被告辩称四原告的说辞均系子虚乌有。当年王女士的儿子周先生在与其签订的协议中明确财产损失归乙方所有,就代表所有的一切都归我方。
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刘清伟律师在庭审中指出,周先生当年与王先生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该协议的约定享有各自的权利。
而该份协议中明确乙方也就是王先生仅能得到“果树、苗木及地上物财产的损失费”,也就意味着余下的补偿利益中除土地补偿费外的其他部分均应由四原告取得。
刘清伟律师还拿出了更为关键的证据——在此前周先生一家人起诉王先生的土地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王先生在二审市三中院庭审中曾明确表示“按照协议地上物的补偿归自己所有,其他给周先生一家人……”
据此,本案王先生已领取的补偿款中,包括搬迁补助费、土地使用权补助费、工程配合奖、守法奖等补偿利益均应归四原告所有,王先生依法应予返还。
2025年10月29日,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京0113民初18550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被告王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王女士等4人返还拆迁补偿款共计500余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两笔补偿款到账之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王女士一家作为土地承包权人的合法补偿权益终于得到了维护。


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刘清伟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被拆迁村民的是,本案的问题在于拆迁时拆迁方并未查明涉案土地及房屋、地上物的全部权利人,就简单地将补偿利益全部支付给了土地经营权人王先生,结果导致王女士一家的补偿利益还得靠自己去打民事官司讨要。
这就提示我们一定要在将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租赁后持续关注涉案土地的动向,第一时间发现征拆、腾退项目后及时表明权利主体的身份予以介入,在补偿协商中即占据一席之地,确保属于自己的补偿利益能够在第一时间落袋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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