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街道办事处只是和村集体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在未取得土地承包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能强制砍伐地上的数十棵香樟树吗?《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责令交出土地的规定可不是说着玩儿的……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殷浩、马丽芬律师在浙江省q市代理的案件中,街道办分两次对被征地农民种植的香樟树强制砍伐毁坏,事后却称钱已经支付给村集体了,自己砍树没什么问题。
那么,事情的真相究竟如何呢?动手砍树前一个必经的法定程序又是什么呢?
委托人张先生在浙江省q市某村拥有承包地,其中的两亩种植了数十棵香樟树。2023年12月,涉案片区被纳入征地范围内,区政府作出了《征收土地公告》。
但就涉案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问题张先生无法与征收方达成一致。街道办则早早地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将包括青苗地上附着物在内的各项征地补偿款支付。
2024年7月,街道办委托的某资产评估事务所在公证处的公证下,对涉案地块上的香樟树清点评估。
2024年8月,街道办在晚间和凌晨分两次对涉案香樟树实施强制砍伐清表,完全未征得张先生的同意。
眼见街道办我行无素、不管不顾的架势,张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殷浩、马丽芬律师指导下,于2025年6月向浙江省q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的两次强制清表行为违法。

那么一份补偿安置协议和评估结果就能给街道办如此大的底气吗?本案的症结又在哪儿呢?
本案于2025年9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街道办辩称涉案土地的所有权已随着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转移,被告有权强制清表地上物。
街道办同时强调本案中其已对原告的香樟树进行了评估和公证,能够保障村民应得的补偿权益。且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6个月起诉期限,该起诉应予驳回。
马丽芬律师团队的殷浩律师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本案被告街道办已承认其实施了强制清表行为。然而其仅与村集体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却并未取得原告的同意。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2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此,被告街道办在未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更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下无权迳行强制清表,其清表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何况,本案中被告街道办直接将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款支付给村集体,不能得出原告系“阻挠国家建设征地”的认定,能否适用第62条去“责令交地”尚存讨论空间。
2025年12月12日,浙江省q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浙0802行初66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被告街道办明显超越职权且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决确认其于2024年8月两次对张先生的香樟树实施强制清除的行为违法。


马丽芬律师团队的殷浩、马丽芬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自2026年以后,“村委会”将基本退出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而由“村集体”也就是村里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取而代之。
但无论村级组织的实施主体是谁,都不能在补偿安置程序中直接取代村民去乱做决定,更不能以村集体的意志抹掉村民个人的合法权利主张。
类似于本案的情形注定是非法的,作为村民这一“个体”一定不能在原则性的问题上随意让步、妥协,坚守自己合理补偿诉求的意志一定要始终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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