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众所周知,要想公平、合理的确定房屋和其他附属物的补偿价值,评估报告和调查登记是必不可少的环节,特别是在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后没有不行。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赵秀津律师团队的贾波涛律师在辽宁省A市代理的案件中,街道办即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中指称村民弄混了法律规定,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要求误用在了集体土地征收上,致使其申请公开的上述两份关键材料不存在。
市政府在复议审查后将会给出怎样的评价呢?村民又究竟是否属于“内容混同”呢?
委托人王先生的母亲在辽宁省A市某村拥有宅基地、承包地及地上房屋和鸡舍,后因当地动迁项目被征收。
2025年6月,委托人向属地街道办事处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涉案征地项目的11项有关材料,其中包括被征收房屋、鸡舍的评估报告,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证明材料和房屋调查登记结果等。
2025年7月,街道办作出《关于王xx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其中指称“您申请部分政府信息(即前述三方面信息),本项目属于集体土地征收项目,并未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材料,该组政府信息不存在”……
也就是说,街道办是以“集体土地征收中不存在上述材料,申请人适用法律混同”这一理由得出了所申请信息“不存在”这一结论的。
王先生认为这一认定明显不符合实际,即便涉案项目确系集体土地征收,用于确定补偿价值的程序也不应省略,被申请人的答复显然无法令其满意。
2025年8月,王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赵秀津律师团队的贾波涛律师指导下,向辽宁省A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街道办所作的书面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和答复。

本案复议审查中,被申请人街道办仍坚持其信息“不存在”的认定理由,即申请人弄混了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将二者所需的材料混为一谈。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才会有的信息材料,自然在集体土地征收项目中不会存在。
赵秀津律师团队的贾波涛律师则指出,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补偿费用到位、土地现状调查都是法定的程序,而房屋和鸡舍作为“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附着物和青苗”同样有可能也应当进行价格评估。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绝非“混同征收程序”,被申请人的这一认定相关信息不存在的理由明显不能成立。
2025年9月11日,辽宁省A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x政行复字第〔2025〕28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书面答复中将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内容混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专属”,并以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缺乏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故此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街道办作出的《关于王xx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责令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重新进行审查并依法处理。
赵秀津律师团队的贾波涛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是,信息公开申请中一旦遭拒,要认真解读“答复”中的具体理由和内容,有针对性地作出应对,而不是申请不出来就算了,白白浪费时间和申请的权利。
本案中真正犯了征收程序“混同”错误的恰恰是街道办而不是村民,复议机关给出的复议决定中的观点是值得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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