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难产能到什么程度?不管市政府如何责令履职,区政府就是拒不作出补偿决定。好容易作出来了,却适用了2010年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甚至连是否存在地上青苗都没弄清……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刘清伟律师在辽宁省j市代理的案件中,市中院直面难产的补偿决定作出了一针见血的裁决,将明显压低补偿的决定撤销并责令重作。本文,我们就一起了解这起干脆利落的胜诉。
委托人谭先生在辽宁省j市某村拥有3亩左右的承包地。2010年起涉案片区启动某工业区建设项目,委托人的承包地于2017年被彻底占用,却始终未得到任何补偿。
自2023年11月起,委托人开始明确通过复议等程序要求区政府履行补偿职责,但区政府坚持不作出任何回应。直至2025年5月,j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责令区政府限期履行,区政府才在2025年9月作出44号《土地征收补偿决定书》。
可是区政府的这一迟来的补偿决定完全无法令委托人等村民接受——不但补偿标准极低,而且对其原基本农田上的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未予补偿,完全不能保障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2025年11月,委托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刘清伟律师指导下,向辽宁省j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土地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区政府依法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本案于2025年12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区政府辩称其自2011年起对涉案片区总计1300亩土地进行的征收均有明确的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具体到对原告等户的补偿标准,已在2010-2015年之间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基础上明显上浮。
4.08万元/亩的标准已高于区片地价,最大可能保障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
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刘清伟律师则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本案被诉补偿决定存在两大方面的明显违法点。
一是根据原告提供的2011年涉案土地照片等证据,涉案土地在被征收前属于基本农田,存在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而被告的补偿决定却对此部分利益未作认定,显示出其在土地现状调查环节上存在纰漏,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二是涉案土地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较土地被占用明显迟延,而其仍然适用十余年前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计算补偿,未考虑到征地行为和补偿之间间隔时间过长产生的土地价值上涨和相应利息,补偿结果根本不能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及“长远生计有保障”,不具有合理性。
刘清伟律师同时强调,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并非绝对不可变的补偿标准基准日,其也应当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调整和校正。本案中被告区政府在多年间延迟履行法定职责,由此产生的补偿利益变动只能由其自行负责,而不应由原告去承担。
2025年12月16日,辽宁省j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辽07行初75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撤销被告xx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9月作出的44号《土地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其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与委托人谭先生属同一项目的另外几位当事人也于同期收到了裁判观点一致的胜诉判决。
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刘清伟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拖延履行补偿职责甚至拒不作出补偿决定是一种十分嚣张的违法情节,其意在逼迫当事人签订不公平不合理的补偿协议,规避自己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让无法保障补偿权益的苦果由咱被征收人吞下。
此种情形下我们绝不可轻言妥协,而是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迅疾启动救济程序,利用复议和诉讼将司法监督的压力传导给征收方,促使其严格依法履行补偿职责,给咱失地农民一个交代。
都2026年了,还指望着拿十几年前的补偿标准敷衍了事,咱农民朋友绝不能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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