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违法查处申请该找哪个部门?是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还是乡镇街道呢?这一原本在《土地管理法》中有明文规定的问题,因前些年的“行政处罚权集中下放镇街”而搞得有些许模糊,亟待重新明确。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李垚垚律师在河北省L市代理的案件中,当事村民向镇政府申请查处,却完全得不到任何书面答复,申请复议时被区政府告知此事不归镇里管了。
那么,土地违法查处到底该归谁管呢?镇政府不负责查处也就无需作出答复吗?法院将对该案作出怎样的裁判呢?
委托人李先生是河北省L市某村村民,在该村依法承包了5亩土地,种植了数百棵枣树并以此作为生活来源。
据李先生透露,2018年7月涉案土地上的枣树被村委会尽数强制砍伐,却未给予其任何补偿,涉案土地目前已被村委会和某公司非法圈占。
委托人于2024年通过信息公开申请得知涉案土地并未被依法征收。2025年1月,委托人向当地镇政府邮寄《行政查处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处村委会的违法占地行为。
可是镇政府在签收该材料后未作出任何答复。委托人于是进一步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镇政府对其查处申请依法处理。
2025年7月,区政府作出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镇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查处申请书》作出答复,但同时认定镇政府对本案查处事项无管辖权。
李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李垚垚律师指导下,向河北省L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本案于2025年9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镇政府辩称根据当地下发的《镇街行政处罚下放事项清单(2024年版)》,自2025年1月1日起,对于非住宅类的违法占地镇政府已不再负责查处。
鉴于此,原告李先生申请的违法查处缺乏法律依据,复议机关对此作出的认定完全正确。但同时,被告镇政府也承认其已收到原告的查处申请,却未能举证证明其曾告知原告应当向哪个部门申请查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镇政府在查明对原告申请查处事项无管辖权后,未能及时答复原告并告知其正确的申请部门,实属不当。且其在区政府作出涉案67号《行政复议申请书》,责令其对原告的申请给予书面答复后截至本案庭审时仍未答复,其不作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不过,法院同时指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7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此即意味着通常而言非法占地情形的查处主体应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本案中区政府于2024年12月发布的前述《事项清单》中已明确未将违法占地情形的处罚权予以下放,那么镇政府即无权对原告的申请查处事项予以处理。
2025年12月8日,河北省L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冀1002行初52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对原告提交的《行政查处申请书》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马丽芬律师团队的李垚垚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找对查处申请主体”看似初级、入门,在实践中却可能存在许多复杂的情形,有时并不能做到一蹴而就,而需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提起相应的程序去加以判断。
但就当下各地总的趋势而言,“行政处罚权下放镇街”有趋缓和“回收”的态势,部分曾下放给镇街行使的处罚权又重新调整回了相关部门。但无论如何,镇街作为“属地管辖”的大管家也应当对老百姓的诉求及时回应,而不是拿“不归自己管”当成不作为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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