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积逾4000平方米,法院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出的价值接近500万,可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国家赔偿金额却仅有区区25万元!民营企业家的利益因何巨幅缩水甚至面临“一钱不值”?看似已走投无路的案件又能否迎来“回转”呢?
时值马年新春之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陈丽芳律师团队收到了本案企业家送上的一面沉甸甸的锦旗,上书“依法维权扬善举 仗义执言挽狂澜”,预示着案件终于拨云见日看到了希望……

那么,在省高院再审几乎将本案赔偿结果“锁死”的情形下,陈丽芳律师团队是如何做到力挽狂澜的呢?
“无证不赔”有时是一种思维定势,似乎房屋无证的过错全都在咱老百姓和企业家。而浙江省t市某公司的庄总却为此饱含辛酸和无奈……
早在20年前的2006年4月,某公司与村委会签订协议在该村的集体土地上新建厂房,并先后向当地土地开发管理中心和村委会支付各种款项数十万元。
这一投资建厂项目一度取得了县级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由于政策调整等原因未能进一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006年9月,当时的县级国土资源局对某公司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非法占地行为给予责令退还土地、没收建筑物和罚款两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但在某公司缴纳罚款后,当时的处罚决定并未继续执行。某公司继续在涉案土地上使用并建设了面积逾4000平方米的厂房及若干附属房屋。
直至2017年,当地镇政府竟重启了对涉案企业的“违建查处”,在仅口头告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总父亲的情况下,于2018年2月对涉案厂房主体建筑物予以了强制拆除,给某公司造成了堪称毁灭性的打击。
2018年10月,本案一审法院委托了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涉案被拆厂房作出《资产评估报告书》,认定被拆除厂房建筑面积4000余平方米,房屋和机器设备的评估价值合计490余万元!
然而此后某公司的权利救济道路可谓异常曲折坎坷——2019年,基层法院和市中院相继判决驳回该公司的国家赔偿请求,某公司面临厂房被“白拆”的不利局面。
2021年5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曾一度给某公司带来“一线生机”——将此前两审法院的“完全不赔”裁判撤销,责令镇政府考虑到某公司的“信赖利益”对其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令某公司感到失望的是,镇政府在随后作出的赔偿决定中仅同意赔偿其设备损失8万元,同时退还该公司当年交纳的土地整理指标成本回收款20余万元,这无疑仍与评估报告中的400余万元价值相去甚远,完全无法让庄先生接受。
而当庄先生再次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时,一审法院却认定某公司当年系在未获得合法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的情形下继续建造厂房,其所建厂房虽可基于省高院作出的再审裁判得到一部分“信赖利益赔偿”,但仍无法按评估报告给出的全部价值给予赔偿。“其信赖利益应当确定在受到行政处罚前的投入为妥”……
据此,一审法院只支持了25万元的国家赔偿,并认为20余万元“退款”不应与国家赔偿一并计算。某公司能得到的赔偿由一只鸡变成了一只鸭,而评估出的价值却仍是那一群牛……
不服一审判决的庄先生再次向市中院和省高院提起程序,这次省高院于2024年3月作出本案终审裁定,驳回了某公司的再审申请。25万元眼看着就将成为某公司损失数千平米厂房所能得到的全部赔偿了。
面对几乎陷入绝境的权利救济形势,庄先生辗转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陈丽芳律师团队,希望对浙江省同类型案件拥有丰富代理经验的在明律师能够令案情实现“大逆转”,为某公司多年来的投资建设讨回公道。
陈丽芳律师团队在分析研判案情后指导委托人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检察监督。陈丽芳律师在申请书中指出,本案中某公司的厂房属于典型的“因政策调整等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绝非一般意义上的“非法占地”类违建,未能办理规划许可、产权登记等手续并非委托人的过错,该厂房被违法拆除后应当得到适当的赔偿。

而本案中由法院委托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属于合法的鉴定意见,其证明效力较高,应当在诉讼中被优先采信。但在第二轮国家赔偿诉讼中的一审法院却对该评估报告不予采信,迳行用资产负债表替代评估报告,导致其对委托人各项损失的计算严重失真,这一错误应当得到坚决纠正。
此外,法院对委托人提出的利息损失赔偿不予支持也完全违背了《国家赔偿法》和最高法《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明文规定和立法本意,所作裁判已侵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陈丽芳律师团队在检察监督材料中特别强调,本案中法院认定某公司的“信赖利益以作出行政处罚前为妥”的观点不能成立。
实际上,在2006年某公司遭受国土局行政处罚时,其及时缴纳了罚款,当地政府曾承诺可继续建厂经营。委托人此后新建的厂房顺利办理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并在最终被查处、拆除前的十几年间一直合法经营纳税……这些事实充分证明某公司的信赖利益并非止于2006年行政处罚前,而是一直延续至2017年再度被查处时。
据此,第二轮国家赔偿诉讼中市中院所作的终审判决明显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尤其是对委托人的厂房损失的“严重缩水赔偿”不具有合法性,检察机关应当在监督中予以纠正。
2025年9月23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作出浙检行监〔2024〕219号《行政抗诉书》,部分采纳了某公司的检察监督申请,就本案国家赔偿终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此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浙行抗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由省高院提审本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陈丽芳律师团队通过本案要提示广大企业家的是,“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无证”绝不能被轻易等同为“非法占地”或者违建,更不能在被无视法定程序强制拆除后仅给予“仨瓜俩枣”的象征性赔偿。
本案中某公司曲折艰难的权利救济征途尚未完结,也在警示着如今的投资者们在建房投资时一定要慎之又慎,避免搞出新的“无证房”来。而同时,历史也在给曾大张旗鼓招商引资的当地政府以弥补自身过失的机会——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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