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千平米工业用房被指控涉嫌违建,可到底违反了哪条法律,《限期拆除通知书》却并未说清,甚至连涉案建筑物的搭建主体、实际占有使用情况都未彻底查明……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陈丽芳律师团队的陈丽芳、王天子律师在浙江省n市代理的案件中,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一启动,委托人的厂房就成了违建要限期拆除,这情境让人十分熟悉,也十分无奈。
但至少,《限期拆除通知书》不是随随便便就能“过关”的!
委托人王先生在浙江省n市某村拥有房屋及厂房,该地块曾办理过《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工业。
据征收方委托的测绘公司实测建筑面积有1700余平方米。王先生基于其与家人的《分家分厂协议书》等在20多年前即在此地从事生产经营,开办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1月,区政府发布《关于轨道交通x号线一期工程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涉案片区被纳入征收范围内。而据委托人表示,早在2024年征收方就开始与其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因差距过大而未能签订协议。
2025年10月,镇政府对xx厂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称涉案92号地块上搭建的建筑物与不动产权登记信息不符,且不能提供审批手续,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十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将组织强制拆除……
“以拆违促拆迁”昨日重现,委托人王先生当然不能坐视不管。2025年11月,委托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陈丽芳律师团队的陈丽芳、王天子律师指导下,向浙江省n市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镇政府所作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本案因案情复杂而延长审理期限30日。复议审查中,被申请人镇政府答复称经调查涉案地块上的建筑物较《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明显不符,其系依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的规定进行查处,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具有法律依据。
陈丽芳律师团队的二位律师则在听取意见等环节中指出,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称申请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却并未列明其违反的具体条款,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且其仅称现有厂区建筑物与不动产权登记信息不符,未明确说明是哪些内容不符,同时调查未明确现有建筑物的具体位置及面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此外,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在作出前未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存在程序违法。在相关房屋已被纳入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后方才作出,又涉嫌“以拆违促拆迁”,属于行政目的不当。
2026年1月14日,浙江省n市xx区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xx政复〔2025〕3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镇政府于2025年10月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陈丽芳律师团队的二位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限期拆除”类处罚决定一旦作出会否定所针对建筑的合法性,将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可能导致“零补偿”“白拆”“管拆不管赔”等极端后果的发生。
故此,企业主体在面临面积较大的经营性房屋被认定为违建时一定要立即委托专业律师,坚决将“限期拆除”类文书予以撤销。这种不能输也输不起的程序是不能轻易自己去诉的,非委托你信得过的专业律师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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