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棚户区改造项目,暂未签约的宅基地咋就能被村委会联手县级政府给强制收回了呢?“收回宅基地使用权”还能这么用吗?县级政府到底应否被视为强制拆除主体呢?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毛利娟律师在河北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宅基地上房屋在未签约也未拿到补偿决定的情形下遭拆除,县级政府却强调并非自己所为,全然不顾副县长被拍到出现在现场指挥……
那么,市中院将对本案作出怎样的裁判呢?收回未签约户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在法律上能否成立呢?

委托人马先生在河北省s市下辖某村拥有宅基地及房屋,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证。2018年5月,涉案片区被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2019年4月,由村委会制作《xx村拆迁补偿方案(集体土地)》,启动对该村的改造。
包括马先生在内的7户未能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此时,当地县级政府并未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推进征地补偿,而是想起了“屡试不爽”的收回宅基地使用权,试图通过“村民自治”去蒙混过关,将法律风险甩给村委会和无辜的村民。
2025年2月,当地政府作出《关于收回xx村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未签约的7户(8块)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拟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6条的规定强制收回集体土地从而拆除房屋。
时隔不足一个月,委托人的房屋即遭强制拆除,拆除时副县长被拍到戴着口罩出现在现场指挥。
2025年6月,委托人马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毛利娟律师指导下,向河北省s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xx政府于2025年3月强制拆除原告宅基地上房屋的行为违法。

那么,当地将棚户区改造项目演变为“村民自治搬迁”的做法到底靠不靠谱呢?
本案于2025年11月公开开庭审理。而在市中院依法受理该案后传来了好消息——同样由毛利娟律师代理的马先生诉xx政府“收回未签约户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一案,在s市中院取得胜诉,涉案批复因不符合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属性遭确认违法。
这就意味着,被告县级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彻底失去了依据,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先拆除后补偿”,其在本案中的败局已定。
庭审中,被告xx政府辩称其并未实施被诉的强制拆除行为,该拆除行为系由镇政府联合市规划局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三部门组织实施的,与被告无关。
毛利娟律师则在质证和辩论中出示了具有决定性的政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及《s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这两份十余年前发布的棚改文件中均明确县级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抓好工作落实”,本案中即便镇政府及县级其他工作部门负责实际执行,也应当视为系接受了县级政府的行政委托。那么强制拆除的责任主体仍应当推定为县级政府。
而在本案中,县级政府却在马先生户未签订补偿协议,也未被作出补偿决定或者强制拆除决定的情况下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明显违反了征收补偿的法定程序。
2025年12月22日,河北省s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冀01行初621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确认xx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马先生位于xx村房屋的行为违法。

毛利娟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批复”绝不应成为征拆领域的灵丹妙药,该由县级政府依法履责的事情,当年的村委会和2026年以后的村集体无权替其担责。
鉴于河北省既有的文件明确确定棚改项目要靠征收拆迁开展,再向隔壁B市学习“协议搬迁”那一套就显得不那么合适了。但这一“协议搬迁”蔓延的态势的确值得广大被征地农民警惕和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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