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征地农民主张自己名下的宅基地尚未得到补偿安置,而乡政府却认定根本不存在什么宅基地,所谓“宅基地”在拆迁前房屋早已灭失,只剩下两个车库,因而不予补偿……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刘睿安律师在河北省b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村民主张的宅基地到了乡政府口中就变成了两个车库,双方围绕应否补偿展开了激烈辩论。那么,法院将依据怎样的证据对乡政府所作的《宅基地征收补偿处理决定书》作出评价呢?
委托人蔡先生是河北省b市某村村民,其主张自己在村内拥有200余平方米的宅基地,而自己的叔叔老蔡名下的近200平米宅基地与其相邻。
2020年9月当地启动征收项目,乡政府却仅与老蔡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将本应属于蔡先生的补偿利益处分给了老蔡。
在蔡先生坚持走法律途径救济权利的前提下,直至2024年6月乡政府才作出《蔡xx宅基地征收补偿处理决定书》,认定蔡先生“已享受了城改宅基地的安置补偿”,其所主张的老蔡东侧的地上建筑物只是两个车库,不属于宅基地,故不再给予安置补偿。
好不容易才通过行政诉讼把此前乡政府、村委会与老蔡签订的《宅基地征收补偿实物安置协议》撤销掉,可到了“采取补救措施”这儿却得到了乡政府“不再给予安置补偿”的处理决定,蔡先生对此当然无法接受。
蔡先生随即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区政府经审查却作出1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乡政府作出的不予安置补偿的处理决定。
2025年4月,蔡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刘睿安律师指导下,向河北省b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乡政府作出的《宅基地征收补偿处理决定书》,撤销区政府作出的1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那么,本案中蔡先生所主张的面积到底是宅基地还是俩车库呢?事实的查清显然成为了本案的关键。
本案于2025年8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乡政府辩称原告蔡先生从未在涉案宅基地上居住过,也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其不应予以补偿安置。
被告进一步指出,涉案地块上在拆迁之前的老房子已灭失,拆迁前的现状为两个车库,未作为宅基地使用,故不应给予补偿。
然而,马丽芬律师团队的刘睿安律师却在被告乡政府作出的这份被诉《宅基地征收补偿处理决定书》中发现了完全不能自洽的内容——
该处理决定在“调查基本情况”中载明“老蔡的货币补偿款中包含了蔡先生建设的两个复合彩钢棚建筑(建筑面积均为57.6平方米,拆迁前的用途为车库)和一部分水泥地面”,再结合被告乡政府出示的证据《城中村改造拆迁评估结果通知单》中明确被征收人为蔡先生,可知涉案《处理决定书》在内容上与事实和证据存在矛盾。
乡政府和村委会尽管对此进行了调查处理,但其仍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属于查了但没查清。涉案土地上是否有原告蔡先生的补偿利益存在,仍需进一步调查和确定。
2025年9月15日,河北省b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冀0606行初58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撤销被告乡政府于2024年6月作出的《蔡xx宅基地征收补偿处理决定书》第三项内容,撤销被告区政府于2024年9月作出的1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马丽芬律师团队的刘睿安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是,查清事实是公平合理补偿的前提。面对征收方在补偿安置中的事实错误,咱老百姓一定要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及时针对所谓的“处理决定”提起救济程序,同时善于利用已取得的有利于我们的裁判作为铺垫,进一步争取博弈的主动权。
我们是专业的WordPress网站建设团队,提供高品质的WordPress主题。新主题微信公众号:www-xintheme-com,欢迎热爱WordPress的每一位朋友关注!
Copyright ©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2019459号-22 Theme By XinThe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