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占用宅基地几十年不给任何补偿?市中院不这么看
《土地管理法》施行于1987年,最早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规范也出自1982年,那么上世纪70年代即占用的宅基地难道也不能适当给予征收补偿吗?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凤吉、吴雨晴律师在山西省太原市代理的案件中,委托人一家1973年之前即实际占用的宅基地在城中村改造时直接被划入了不予补偿的范畴,完全不顾历史遗留原因和该村多户均存在的客观事实…… 那么,法院会完全采纳区政府和市政府“不予补偿”的答辩意见吗?“适当补偿”的诉求能否实现呢? 【0.41亩宅基地用了几十年却不予任何补偿?】 委托人张先生一家在山西省太原市xx区某社区拥有宅基地、房屋及附属设施。根据1987年的宅基地清查发证登记显示,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