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十五天,对于一项将永久改变桑元村土地面貌和村民生计的重大决定而言,是长是短?从2026年1月14日公告张贴,到1月28日截止,短短半个月时间,横跨岁末年初,期间可能还有节日干扰。村民们需要消化近1.8亿补偿的复杂构成,理解“不涉及人员安置”与“社保安置费”并存的政策逻辑,讨论1.2亿社保费的分配方案,核实自家青苗地上物的补偿明细……时间,在此时成了最珍贵的权利资源。
公告期,法律赋予被征收人表达异议、提出意见的黄金窗口。当村民普遍感觉“时间太紧,来不及弄明白,更来不及集体商量”时,这仅仅是一种主观上的不便,还是可能构成了对法定知情权、参与权的实质侵害?面对被认为过短的公告期限,桑元村的村民们,法律提供了哪些“时间补给”和程序救济的武器?
1、公告期限的法定要求与裁量空间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法律并未全国统一规定公告的具体天数,这赋予了地方一定的裁量权。《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等相关地方规定,通常也未明确下限,实践中常见公告期为30日、15日或更短。
因此,单纯从“15日”这一数字本身,难以直接断定其“违法”。维权的关键,不在于机械地指责天数少,而在于论证该期限在实际执行中,因客观情况导致无法保障村民实质性行使权利,从而构成了程序瑕疵。
2、主张“期限过短”构成程序瑕疵的论证要点
村民若想就此寻求救济,需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论证:
内容的复杂性与重大性:本次公告涉及补偿总额巨大(1.8亿),且包含“区片地价”与“社保安置费”的复杂划分,特别是后者高达1.2亿,其分配方案尚未明确,属于需要村民深度参与、反复讨论的重大集体决策事项。15天对于消化如此复杂、重大的信息并形成集体意见,显然不足。
形式与送达的充分性:公告是否仅以“张贴”这种单一形式发布?是否同时通过村务公开网络平台、微信群、广播、逐户送达要点通知等多种方式确保广为人知?若仅一贴了之,且张贴位置不醒目,则15天的实际知晓时间可能更短。
特定时间段的合理性:公告期覆盖春节前后,此期间大量村民可能外出、走亲访友,基层组织也可能休假,客观上不利于信息的有效传达和会议的集中组织。
对实体权利的实际影响:可以收集村民普遍反映的“来不及仔细研究”、“找不到人商量”、“对社保费分配有疑问但不知如何提”等证据,证明过短的期限已实质上剥夺或限制了村民提出有效意见的权利,而该权利是后续所有协商、复议乃至诉讼的基础。
3、可寻求的救济途径与策略
立即行动,提出书面异议:在公告期内(1月28日前),由村民联名或通过村委会,正式向公告发布机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交《关于延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的申请》。申请中应详细陈述上述理由,指出15天期限无法保障村民充分知情和行使异议权,要求依法延长公告期(通常可要求延长至30日)。
同步启动程序监督: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区政府等上级主管部门寄送同样的申请材料,反映经开区管委会设定的公告期限不尽合理,可能影响征地程序合法性,请求上级予以监督和纠正。
作为后续法律救济的程序理由:如果公告期未被延长,且村民后续对补偿方案内容不服,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公告期限过短、未能充分保障知情参与权”可以作为一个重要的程序违法点提出。复议机关或法院虽未必仅因此撤销整个方案,但可能要求征收机关就相关事项重新听取意见,或在对方案实体内容审查时,将此作为衡量程序正当性的一个因素,从而在调解或判决中倾向于更充分考虑村民诉求。
借助媒体与舆论监督:向本地关注民生、法治的媒体反映情况,从“程序正义”角度进行报道,形成社会关注,有时能促使相关部门更加重视并主动协调。
结语:十五天的公告期,像一道短暂开启的门缝。法律设置此门,意在让利益攸关者看清屋内究竟,并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如果门缝开得过窄、时间过短,以至于大多数人只能惊鸿一瞥、来不及发声门便关上,那么这项程序设计的初衷便已落空。对于桑元村村民而言,挑战看似不合理的公告期限,其意义远不止争取多几天时间。它是在捍卫一项基础性的法治原则:涉及重大财产权变动的行政决策,必须给予相对人充分、有效的参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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