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的委托人小蔡是2010年出生的,标准的10后,可是照样被村委会排除在了补偿安置人口外。原因就是他的母亲徐女士先是和外村村民结婚了,生下他以后又离婚了;而后没两年又和本村的蔡先生结婚了,几年以后又离婚了……就这么结婚离婚的一折腾,村委会愣告诉说小蔡属于“外嫁女的子女”,按照村里制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不属于这个村的人了,也就没有资格得到补偿安置了。
那么10后的小蔡和他的85后母亲徐女士找到了孟登高、李娅二位律师。我们一看他这个资格肯定是有的啊——人家小蔡同学就出生在这个村,而且无论他的母亲怎么个结婚、离婚法,他的户籍和徐女士的户籍始终没有迁出去过,而且母子二人一直在这个村里生活。
户籍也有,生产生活关系也具备,和谁结婚要不要离婚这都是人家徐女士的自由啊,法律都无权干涉怎么村委会就能说三道四呢?小蔡同学基于出生这一事实就无可争议的取得了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就据此而有权得到补偿安置,这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的。
归根到底这个案件还是个“男女平等”问题:小蔡的继父蔡先生认为小蔡不是自己的亲骨肉,而小蔡的亲生父亲又是个外村人,村里就是按这么个思维才把小蔡给排除在外的。合着未成年人有没有补偿安置全靠父亲那边判断,怎么不说人家母亲徐女士还是本村人呢?这样的认知,正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重点要教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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