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层面积逾3000平方米的房屋被责令限期拆除,镇政府的拆除依据竟然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了?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团队的袁海超、杨念平律师在福建省f市代理的案件中,镇政府对如此大面积房屋的执法竟是如此的经不起法律的检验,不禁令人唏嘘。
委托人林先生二人早在2015年4月即取得当时县国土局制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住建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得到了相关部门的新建住宅审批。
2019年委托人在涉案土地上动工建设了一幢层高8层,占地面积近500平方米,建筑面积逾3000平方米的楼房。
数年后,涉案房屋所在片区被纳入征收范围内,镇政府开始对该处房屋的合法性展开调查。2024年4月,镇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涉案房屋系逾期且超标建设的违法建筑,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
在二委托人未配合的情形下,镇政府进一步作出《强制拆除公告》,最终于2024年9月组织人员对涉案建筑强制拆除。据委托人透露,强拆当日在双方对峙中甚至造成了二委托人家人的身体受伤。
2025年8月,委托人林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团队的袁海超、杨念平律师指导下,向福建省f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法院依法对林先生二人的案件予以合并审理。庭审中,被告镇政府辩称其依据《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的规定享有处置违建的法定职权。
本案二原告的房屋虽曾取得规划许可和建设审批,却未在审批期限内进行建设,且建设的规模明显超过审批,所建房屋确属违法建筑。
被告系严格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置,强制拆除行为完全合法。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杨念平律师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本案强制拆除的直接依据《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已于2025年4月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意味着被告镇政府基于违法行为所实施的强制执行已无合法依据。
且本案中镇政府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起诉期限未届满时(作出不满6个月)即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明显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无视二原告对限拆决定依法救济的权利,也已构成明显的程序违法。
2026年1月7日,福建省f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闽0104行初185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于2024年9月对原告林先生的158/159号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杨念平律师团队的袁海超、杨念平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对于这种面积较大的自建房一定要在建造合法性上慎之又慎,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未批先建”。
本案的胜诉再次证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在拆违领域中的核心地位,即只有当事人依法撤掉这一决定书,才有继续争取协商补偿或者赔偿的足够筹码,而“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则是打通全局的必经程序,二者均不可不胜。
唯有专业律师的代理才可助咱老百姓在被动局面下保住协商博弈机会,为自己的大规模建筑留下得到相对公平合理补偿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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