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点商务区开发项目面临宅基地搬迁,个别长期滞留的“滞留户”该作何应对?某些地区的惯性做法就是由村委会出面开会出决议,进而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对于宅基地搬迁的落后分子而言,帮助搬迁是躲不掉的,你不需要都不行……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白云杰、马丽芬律师在B市某区代理的案件中,村委会煞有介事地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并作出《关于收回xx村村域内宅基地使用权和收回住宅房屋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决议》,要对拒不签约搬迁的“滞留户”动手。
那么,镇街一级应否对此依法监督并责令改正呢?“村民自治”能否对村民的私有房产开刀呢?
这已经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在明律师第三次在案例中提及“帮助搬迁”一词,可见这一现象在某些地区早已蔚然成风,不得不引起咱农民朋友们的高度警惕了。
委托人王女士在B市某区76号院拥有房屋和其他地上物,依据法院的民事裁判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2025年,当地启动城中村改造项目,拟重点建设金融商务区,王女士的院落在宅基地搬迁范围内。
因对xx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发布的补偿安置办法等不满,王女士未能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成了“滞留户”。
接下来的情节发展堪称反面“教科书”一般。2025年5月,村委会作出《关于收回xx村村域内宅基地使用权和非住宅房屋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决议》,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成为“议案”。
该份“议案”中指出,“仍有极少部分村民长期滞留,严重制约了村域经济发展,迟滞了城乡一体化进程,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村民群众造成了严重损失,推进搬迁工作势在必行”……
一通的放狠话加扣帽子之后,“议案”明确将由村委会成立xx村搬迁领导小组,对“滞留户”房屋实施帮助搬迁工作,且村委会拥有本议案的“最终解释权”……
眼看着村委会咄咄逼人的态势,委托人王女士一家不敢怠慢。2025年7月,她向街道办事处邮寄《行政查处申请书》,请求街道办对村委会违法组织村民代表会议并表决通过上述“议案”的行为予以调查处理,并依法责令其改正,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可街道办却于2025年9月作出《告知书》,答复称经查该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范围,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街道办“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街道办据此未对申请人所关心的“议案”一事责令改正。
2025年10月,委托人王女士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白云杰、马丽芬律师指导下,向B市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街道办所作《告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复议审查中街道办仍一口咬定“不得干预村民自治”一说,但同时也承认自己具有对辖区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侵害村民权益进行调查处理并责令改正的职责。
马丽芬律师团队的白云杰、马丽芬律师则在听取意见等环节中指出,本案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宅基地上房屋的搬迁拆除,直接关乎村民的个人合法财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前)虽规定了村民会议具有办理“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的职权,却并未赋予其以“村民自治”名义擅自处分村民合法个人财产的权利。
也就是说,本案中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所谓“议案”,在内容上严重超越村委会职权范围,其“帮助搬迁”表述已构成对村民个人合法财产的公然侵害,不存在任何法律依据。
那么,被申请人街道办应当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对村集体的违法决议行为实施监督纠正并予以查处,根本不存在其所谓的“不得干预村民自治”问题。
被申请人显然应当对涉案“议案”的内容和产生程序等实质性问题展开调查核实并给予答复。其目前所作的《告知书》显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明显未履行法定职责。
2025年12月16日,B市某区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x政复字〔2025〕34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街道办于2025年9月作出的《告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调查并作出答复。

马丽芬律师团队的白云杰、马丽芬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无论是“帮助搬迁”还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和非宅房屋”,都堪称是搬迁改造领域的毒瘤,不彻底将其依法铲除不足以立法治之威名。
试问,人家老百姓合法的房屋和宅基地,既非长期闲置又非坍塌灭失,你村集体凭什么强制收回?搬与不搬、签与不签老百姓有其作为产权人的决定权,强制搬迁也得落实补偿安置后申请法院推进,又凭什么村里开个会就能搞“帮助搬迁”?村民请你来帮忙了吗?
无疑,对于某些自诩为“法治建设首善之区”的村集体而言,学法、守法是有欠账的,亟需好好补补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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