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评估结果的公正性直接决定补偿金额,也是征收程序中争议最为集中的领域。旧城改建项目涉及大量被征收人,当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依法享有复核、鉴定、复议、诉讼等多层次救济权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当评估结果与市场价格存在显著差距时,被征收人应当积极行使救济权利,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评估异议的法定程序
根据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复核申请应当明确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如同地段可比实例选取不当、修正系数设置不合理、评估方法错误、遗漏项目等。原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专家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鉴定费用由申请方先行垫付,若经鉴定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重新评估的费用和鉴定费用由原征收评估机构承担。
2、评估程序违法的救济
如果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或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被征收人可主张评估程序违法,要求重新选定评估机构或重新评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被征收人应当参与评估机构的选择,对选定程序有异议的及时提出。
在征收实践中,评估机构选定的合规性审查是保障评估公正性的重要环节。评估机构选定必须在征收决定公告之后进行,且被征收人享有协商选定的优先权利。如果征收部门未履行协商选定程序,直接指定评估机构,构成程序违法,被征收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被征收人应当提交周边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证据,如同地段类似房屋的交易记录、中介报价等市场数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补偿标准低于法定底线。法院将对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对补偿标准适用错误、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的,依法撤销或变更。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一救济渠道的设置,确保被征收人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仍有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4、被征收人的证据保全
为确保评估异议的顺利推进,被征收人应当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征收前对房屋现状进行360度视频取证,重点拍摄特殊装饰及附属设施;保存权属证明、装修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对征收过程中的关键文书拍照留存;对评估报告的送达时间、内容进行记录。这些证据是申请复核、鉴定和诉讼的核心依据。
结语:旧城改建中,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不服时,应当遵循“复核-鉴定-复议-诉讼”四级救济路径。被征收人应当把握10日复核申请期限,及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在10日内申请专家鉴定;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评估报告不是不可挑战的“定论”,而是可以被质疑、复核、鉴定的“阶段性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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