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户籍居民或者所谓的“外村人”购买宅基地,结果征收时补偿款都被村集体或者原房东拿走了,这样的纠纷年年都有,但是理解起来其实并不复杂——
第一,地上的房屋和是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关系,只要不是违建,谁建的补偿就该归谁,这个是没有任何疑问的;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尽管依法不允许买卖,也仍然登记在原房主名下,但买卖合同白纸黑字签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便应当依法确认无效也不能说作为卖方的村民就没过错。
那么他仍需要为自己的过错和贪心埋单——一般只能得到宅基地使用权价值补偿的一部分,实践中可能是一半也可能只有40%。余下的土地的补偿或者说安置房仍就应当归购房者,绝不会让原房主全都领走,更不会任由村集体去截和。
总和起来,所有的补偿利益当年的卖方和买方间大约是3:7,也就是现在的购房者或者叫实际居住者得到七成,余下三成才是原房主的。如果是完全合法的房屋转让,那么购房者就应当得到百分之百的补偿利益,原来的房主就啥都没有了。这3成实际上就是法律对“违法购房”行为的惩罚。但这里面首先要顾及的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以及交易秩序的稳定性。这么一讲希望大家能明白,咱城镇居民和外村人购买的房屋绝不能拆了白拆,钱都让别人领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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