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中,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是其法定职责。当原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复议机关未予纠正反而维持时,复议决定本身也将面临司法撤销。然而,当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复议决定后,复议机关不服,申请再审时不仅主张实体正确,还直接指责一、二审法官“职业能力欠缺、工作作风不严谨、有违司法公正”。这种“硬扛法院”的做法,能否获得上级法院的支持?

1、案情回顾:处罚告知引用错误法律,复议机关维持被撤销
生态环境局拟对碧某源环境技术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在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引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而最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两种法律适用的完全不同,直接影响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法律后果的判断以及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的针对性行使。
碧某源环境技术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向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环境厅经审查后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原行政处罚决定。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生态环境局在告知书中适用了与处罚决定无关的法律规定,导致当事人无法全面有针对性地进行陈述申辩,直接影响其申请听证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复议机关环境厅未对该程序违法问题进行审查,亦属程序违法。故判决撤销复议决定,责令重作。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复议机关的再审主张:从程序争议到指责法官
环境厅不服生效判决,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提出以下主要理由:
实体方面:主张在复议阶段,双方提交的告知书均为正确版本(引用《水污染防治法》),被申请人诉讼中提交的错误版本系复印件,真实性存疑;且公司在复议阶段从未主张过“法律依据书写错误”,说明其权利未受损害。
程序方面: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其“未审查程序违法”缺乏证据支持,复议决定书中已明确表述“处罚程序合法”。
司法公正方面:直接指出一、二审判决存在多处错误,包括起诉期限认定错误、诉讼费承担错误、证人证言采信错误、文书语句不通等,进而得出结论:承办法官“工作作风不严谨、工作态度不扎实、职业能力有欠缺,有违司法公正”。
此外,还主张不公正判决助长了企业违法气焰,打击了执法人员积极性。
3、高院裁定:程序违法成立,指责法官不属再审审查范围
高院经审查,逐条驳回了再审申请:
(1)程序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高院查明:碧某源环境技术公司提交的告知书复印件明确载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内容,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送达回证等证据,可以证明生态环境局确实送达了错误版本的告知书。虽然环境厅主张该告知书已被收回并更换,但未能提供任何送达回证或工作记录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高院进一步指出: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不利决定前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中,告知书适用的法律依据与最终处罚决定完全不同,导致当事人在未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无法进行有针对性的陈述申辩,直接影响其申请听证的权利。因此,原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2)复议机关未履行全面审查义务,复议决定亦违法
高院强调:行政复议的目的是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应当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环境厅作为复议机关,未发现并纠正原行政处罚的程序违法问题,其复议决定同样构成程序违法。二审法院的认定正确。
(3)对法官个人能力的批评不属于再审审查范围
针对环境厅指责法官职业能力欠缺、有违司法公正等主张,高院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有明确法定情形,包括证据问题、法律适用问题、程序问题等。对于承办法官工作作风、工作态度、职业能力等问题,不属于再审审查的法定事由,建议“另行解决”。这一回应既维护了司法程序的严肃性,也划清了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满与对法官个人攻击之间的法律界限。
(4)其他程序问题经查不实
关于起诉期限:高院查询数字法院系统及询问一审法官后确认,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日期为2021年10月26日,未超过法定15日复议决定起诉期限。关于诉讼费承担:属于法院依职权决定事项,不具有可诉性。关于证人证言采信:原审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并无不当。
4、案件启示:程序正义不可逾越,司法权威不容挑衅
(1)对行政机关的警示
第一,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正当程序。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依据和理由,是保障其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的基础。如果告知书引用的法律依据与最终处罚决定不同,即使事后更换,也必须有规范的送达回证和工作记录,否则将被认定为程序违法。本案中,正是因为拉萨市生态环境局无法证明已更换告知书,导致整个处罚程序被认定违法。
第二,复议机关必须全面审查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复议机关不能仅关注实体问题,对于程序违法也必须主动纠正。本案中,复议机关环境厅未发现原处罚的程序违法,其复议决定同样被撤销。
第三,对司法裁判不服,应通过法定途径表达。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再审,但应在法定再审事由范围内提出具体、合法的理由,而非指责法官个人能力或工作态度。将不满情绪上升为对司法公正的攻击,不仅无助于问题解决,还可能损害行政机关自身的公信力。
(2)对行政相对人的维权指引
第一,注重保存程序性证据。本案中,碧某源环境技术公司正是凭借保存了错误版本的告知书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成功证明了程序违法。当事人在收到行政执法文书时,应仔细核对内容,对存在错误的文书及时拍照、复印留存。
第二,在复议和诉讼中全面主张程序违法。即使实体上可能存在违法事实,只要行政机关程序违法,相关决定仍可能被撤销。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当事人不应忽视这一维权角度。
第三,面对行政机关的“硬扛”,保持法律定力。本案中,环境厅从复议到一审、二审,再到申请再审,始终未承认程序错误,甚至指责法官。但最终高院仍依法驳回了再审申请。当事人应相信司法最终会给出公正评价。
(3)对司法实践的启示
本案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程序违法是不可饶恕的硬伤。无论是原行政机关还是复议机关,只要违反了法定程序,法院都将坚决纠正。同时,司法权威不容挑衅。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再审,但不得对法官个人进行无端指责。高院明确将此类指责排除在再审审查范围之外,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维护了法官的职业尊严。
结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本案中,生态环境局因告知书引用法律错误导致程序违法,环境厅因未审查该程序问题导致复议决定违法,两级法院依法撤销复议决定,完全正确。令人遗憾的是,环境厅在申请再审时,不是反思自身程序问题,反而指责法官“职业能力欠缺、有违司法公正”。高院以“不属于再审审查范围”为由不予支持,既依法有据,也体现了司法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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