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土地证,两次确权,200余平方米的合法宅基地,却在短短半个月内,从“征收预公告”走到了“强制收回”。究竟是村民自治的正当行使,还是以法律之名行“捷径”之实的权力越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了清晰而有力的回答。

2024年7月,河北省S市某区,一则《征收土地预公告》打破了梁先生一家平静的生活。根据公告,梁先生位于某村的宅基地及房屋,被纳入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涉及10余公顷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即将启动。
对于梁先生而言,这本不是一件意外之事。毕竟,城中村改造伴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在各地已是常态。然而,让梁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事情的走向,远远超出了他的预料。
仅仅在征收预公告发布后的第十天——2024年7月下旬,社区居委会便向街道办事处提交了一份《关于收回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未腾退宅基地户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这份申请明确提出,要对该片区内尚未签约的53户宅基地使用权予以“收回”。
两天后,区政府火速作出批复——《关于同意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居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正式批准社区居委会强制收回包括梁先生在内的未签约户的宅基地使用权。
短短半个月,从“征收启动”到“收回决定”,梁先生的宅基地使用权,以一种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被推向了“有去无回”的边缘。而在此过程中,征收方并未对梁先生户作出任何补偿安置决定,甚至连最基本的协商补偿程序都尚未走完。
“我们不是不配合,而是补偿方案根本没谈拢,怎么就要被‘收回’了?”梁先生百思不得其解。
梁先生的困惑,背后牵涉的是我国土地法律制度中两条截然不同的路径。
路径A:征收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补偿协议。若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方也须通过法定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路径B:收回程序。《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两条路径,指向的是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
征收意味着土地所有权从集体转为国有,是对农民财产权利的重大调整,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而收回则是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村集体基于公益事业需要作出的内部调整。
然而,在梁先生的案件中,区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却试图用“路径B”来替代“路径A”——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之名,行“征收拆迁”之实。
社区居委会声称,涉案城中村改造项目属于乡村公益事业建设范畴,完全符合《土地管理法》第66条的适用情形。区政府也在批复中强调,该项目已有《补偿安置方案》,梁先生户的补偿利益已得到“保留”,不存在侵害其权益的问题。
但问题在于:一个由县级政府作出征收预公告、涉及10余公顷集体土地、旨在推进城市化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真的能等同于“乡村公益事业建设”吗?
面对突如其来的“收回”决定,梁先生没有选择沉默。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闫会东、陈娇娇律师的指导下,梁先生向河北省S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同意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
然而,一审的结果,却让梁先生倍感失望。
S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收回决定系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6条作出,完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区政府提交的证据显示,社区居委会履行了开会、表决、报批等收回的法定程序,因此判决驳回了梁先生的诉讼请求。
从表面上看,一审判决似乎无懈可击——程序走了,手续全了,批复下了,“村民自治”的外衣也披上了。但梁先生的律师团队敏锐地意识到,这起案件的核心问题,根本不在“程序是否完备”,而在于——
这里的“收回”,从一开始就不该适用《土地管理法》第66条。
闫会东律师指出,《土地管理法》第66条第一项规定的“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其用地主体是乡镇村,法律效果是土地所有权仍保留在集体手中,不产生土地性质转变的后果。
而本案中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是由县级政府主导、作出征收预公告的征收行为,其本质是土地所有权的转变——从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这种情况下,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由县级政府依法对未签约户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而不是绕过征收程序,利用“收回”制度搞变相强制拆迁。
“社区居委会那些开会、表决的程序走得再好,会议记录做得再全也没用,”陈娇娇律师在法庭上掷地有声地指出,“因为村民们是无权靠举手表决去决定梁先生户土地和房屋的命运的!”

案件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后,局面开始发生根本性扭转。
在二审法庭上,被上诉人区政府仍然坚持其一审的答辩意见,辩称涉案城中村改造项目确系乡村公益事业建设范畴,且补偿安置方案已保障了上诉人户的补偿利益。
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显然没有被这种“程序正确”的说辞所迷惑。
2025年11月13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冀行终927号《行政判决书》。这份判决,如同一记惊雷,划破了笼罩在梁先生案上空的迷雾。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
区政府作出的《同意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行为违法。
撤销S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01行初793号行政判决。
省高院的裁判逻辑清晰而有力:涉案城中村改造项目并非村集体主导的不改变土地归属的“旧村改造”,而是由县级政府作出征地预公告的征收行为。在这种情形下,适用《土地管理法》第66条以“收回”替代“征收”,是对法律的错误适用,实质上绕开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法定程序的监督,属于变相的“图省事”“抄近路”行为,是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公然侵害。
案件尘埃落定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闫会东、陈娇娇律师对本案进行了深入解读。
“强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是一种对村民土地乃至房屋权益影响巨大的行为,”闫会东律师表示,“违法使用这一制度,很容易在极短的时间内制造‘帮拆’‘助拆’等恶性案件,是对村民合法财产权利的粗暴侵害。”
陈娇娇律师则从更宏观的视角指出,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在推进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等项目时,动辄采用“村民自治”“收回宅基地”等方式,试图绕过《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补偿程序。这种做法,表面上看是“抄近路”“提效率”,实际上却严重破坏了法定的“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66条的存在,是为了满足乡村公益事业建设的需要,而不是给征收拆迁开‘后门’,”陈娇娇律师强调,“当‘收回’被异化为‘征收’的替代品时,法律的精神就被亵渎了。”


梁先生的案件,为当下正在经历或即将面临城中村改造的广大被征收人,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启示。
启示一:警惕“以收回替代征收”的套路。 如果您的宅基地被纳入征收范围,而征收方却试图通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作出“收回决定”,要求您“自愿”交出土地和房屋,您需要高度警惕——这很可能是在试图绕过法定征收程序。
启示二:村民自治不是万能的。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会议记录、表决结果,看似是“村民自治”的体现,但如果其本质是在替代征收程序、规避法律责任,这些“程序正确”的外衣,终将被法院撕下。
启示三: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一旦遇上“以收回替代征收”的做法,不要被对方划定的“圈圈”所局限,更不要被“村民自治”拿捏。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成在征收拆迁的法治轨道上去协商对话。
梁先生的案件,以省高院的终审胜诉画上了句号。但这起案件的意義,远不止于一个家庭的权益保障。
它再次昭示了一个朴素的法治原则:法律不是权力的“捷径”,任何试图以“程序正确”掩盖“实质违法”的行为,终将在司法的审视下现出原形。
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这一判决传递出明确信号:当您的合法权益面临威胁时,法律始终是您最坚实的后盾。
而对于地方政府而言,这一判决同样是一记警钟:在推进城市化的进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任何试图“抄近路”“图省事”的做法,最终只会事与愿违,付出更大的法律代价和社会成本。
1988年、1998年:梁先生先后两次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合法确权。
2024年7月:区政府作出《征收土地预公告》,梁先生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征收预公告后10天: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提交申请,要求收回未签约户宅基地使用权。
征收预公告后12天:区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强制收回。
2024年:梁先生向S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一审败诉。
2025年11月13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区政府批复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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