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每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房屋被拆,县级政府和镇街总是习惯性地朝着村委会或者开发商“努嘴”,示意让其出面“背锅”认领下强制拆除这回事。
但问题在于,村委会和开发商毕竟不是一级政府,它能背得动的锅是有限的,老这么干就不灵了。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白云杰、马丽芬律师在B市某区代理的案件中,区政府拿出了村委会的收回宅基地及非住宅房屋决议,意图将拆除房屋的事儿一股脑推给村里。
那么,这回区政府的算盘能够打得响吗?市中院经审理又会揭示出怎样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真相呢?开发商在本案中又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
委托人吴女士因继承老宅而享有B市某区原某大队234号院内的北房西三间及该院拆迁利益的25%。
2024年4月,当地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启动新一轮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项目由区政府作出批复,授权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搬迁、补偿安置等具体执行工作。委托人一家所有的房屋院落在改造范围内。
然而令委托人没有料到的是,2025年5月涉案房屋院落竟被非法闯入强制拆除,而项目方完全未履行任何行政强制或者征收补偿的法定程序。
眼看着项目方根本不打算按规则出牌,吴女士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白云杰、马丽芬律师指导下,于2025年11月向B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那么,本案中区政府、房地产公司和村委会三方到底谁该对房屋被拆负责呢?
本案于2025年12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区政府辩称其既未亲自实施拆除行为,也未委托任何单位实施,被诉拆除行为与其无关。
区政府出示了该村村民代表会议《关于收回xx村村域内宅基地使用权和非住宅房屋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决议》,以及该村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用以证明拆除涉案房屋院落系“村民自治”行为,而非行政强制执行。
且涉案项目的《宅基地搬迁补偿安置办法》亦明确原告吴女士不符合被安置人口条件,因而吴女士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面对被告区政府的“习惯性推责村委会”答辩,马丽芬律师团队的白云杰律师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本案涉案项目并非腾退、“旧村改造”性质的协议搬迁行为,而是基于国务院最新发文而启动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而这一波新的改造活动属于典型的政府征收行为,县级政府应当对其负责。
本案中,区政府在书面批复中委托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面负责项目补偿安置执行等具体工作,结合在案证据可认定系该公司实施了强制拆除房屋行为。那么该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区政府承担。
而村委会尽管曾作出收回决议,却并未完整履行《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的由批准用地机关批准后才能收回集体土地的规定。
同时,涉案院落内的房屋系委托人一家的私产,并非收回决议所涉的“集体资产”,村委会的决议无法对涉案房屋产生任何法律效力,这也能够证明被告的答辩并不可信。
那么,本案中区政府在未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程序的情形下“委托”某公司强制拆除房屋,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2025年12月25日,B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x04行初2124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区政府系本案的适格被告,一审判决确认区政府于2025年5月强制拆除原告吴女士房屋(北房西三间)的行为违法。

马丽芬律师团队的白云杰、马丽芬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2024年及以后新启动的名为“城中村改造”的项目,有相当一部分并非协议搬迁,与此前广东省的“三旧改造”中的“旧村改造”有显著差异。
这部分新项目均系征收性质,那么就只能由县级政府及镇街对补偿安置和强制拆除行为负责,而不得再随意甩锅给村集体或者开发商。
咱老百姓一旦碰上这类项目中的“逼迁”甚至强拆,一定不可将协商谈判止步于村集体或者某公司,而是要通过法律途径将背后的镇街乃至于县级政府请出来,促使其直接和我们对话协商,解决我们的合理补偿利益关切。
而对项目批文、补偿安置方案等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在其中显得尤为重要,这就需要专业律师尽早出面替咱大家掌眼把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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