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通州潞城镇东堡等四村的改造浪潮中,一幅复杂的产权图景正缓缓展开:在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底色上,私人投资兴建的厂房、仓库,以及历史遗留下来的各类“无证建筑”,如藤蔓般交织共生。征收的号角一旦吹响,一个尖锐的问题便随之而来:这些在法律上地位模糊甚至缺失的“灰色资产”,其权益如何能在刚性的征收补偿体系中,被公平地厘清、分割并兑现?
这种复杂性根植于特定的发展历史。在城乡结合部,为发展村域经济,村委会常以出租集体建设用地或合作共建的形式,引入私人资本建设厂房。这些建筑往往只有一纸《合作协议》或《长期租赁合同》,而缺少合法的规划许可与产权登记,成为了“事实存在”却“法律无名”的资产。当征收来临,产权登记的缺失如同一道无法逾越的鸿沟,导致投资者难以被认定为法定补偿对象,其巨额的前期投入与长期的经营积累可能面临“蒸发”的风险。
面对这一困局,解决之道需要在坚守法律底线与尊重历史事实之间寻找平衡点:
第一步:权利性质的“穿透式”审查与分类认定。
不能对所有无证建筑“一刀切”地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管理部门需启动历史档案调查与事实核查,对建筑的形成时间、背景、投资主体、实际用途及对村集体的贡献进行综合研判。例如,对于在特定历史政策背景下形成、且持续为村集体贡献租金收益的“合作共建”厂房,可探索认定为村集体与投资人的“共有资产”或“特殊经营权资产”,从而赋予投资人相应的补偿份额。这类似于民商事法律中的“事实合同”或“添附”原则的灵活运用。
第二步:补偿主体的“三方或多方”协商机制构建。
征收主体(政府或授权单位)、土地所有权人(村集体)、实际投资人(厂房业主)以及可能的承租人,应共同组成协商平台。补偿总额的分配,必须首先明确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的法律前提。在此之下,重点协商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款项在投资人与村集体之间的分割比例。参考原始合作协议、历年收益分配记录以及建筑重置成本评估报告,是确定比例的关键依据。
第三步:补偿价值的“市场化”评估与“贡献度”考量。
对私人厂房的评估,应尽可能采用接近市场的价值评估方法,而非仅仅计算建筑材料的残值。尤其对于形成稳定产业链、具有特定客户群的厂房,其“持续经营价值”应被合理考量。同时,投资人在多年经营中对当地就业、税收、产业生态的贡献,也应作为补偿谈判的软性筹码,争取更合理的补偿对价。
结语:潞城镇四村改造中私人厂房与无证建筑的补偿难题,实则是中国快速城镇化进程中产权制度演进的一个缩影。破解之道,绝非简单地套用法律条文,而是需要一场充满智慧的“确权手术”。这场手术的目标,不仅在于完成物理空间的腾退,更在于通过公正的利益分割,理顺一段历史,安抚一份投入,并为一个区域未来的规范发展奠定清晰的产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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