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老王是连岛土生土长的渔民。十年前,他看着岛上的游客越来越多,就拿出半辈子攒下的钱,在自家宅基地旁的山坡上,建了一座观景平台。木头栈道、玻璃围栏、几个遮阳伞,虽然简陋,但视野绝佳——站在那里,整个连岛海湾尽收眼底,日出日落美得像画。他还在平台边搭了个小卖部,卖些饮料零食,一年下来能挣七八万。今年春天,整治通知来了:因连岛滨海违建整治,所有私搭乱建的观景平台须限期拆除。老王站在平台上,看着远处正在建设的“智慧蓝湾监测站”,心里翻江倒海:“我这平台,砖是我一块块背上去的,木头是我亲手铺的,十年了,游客来了都夸好。现在说拆就拆,我投进去的几十万,就这么打水漂了?”
老王的遭遇,是沿海景区整治中常见的矛盾:私人投资建设的旅游设施,因规划手续不全被认定为违建,但投资人实际投入了真金白银,这些成本该不该赔?赔的话怎么界定?
首先,违建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其“不因投入而合法”。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拆除。老王的观景平台若确属未批先建、且位于生态保护红线或河道保护范围内,可能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依法应予拆除。
但是,“违法建筑”不等于“零补偿”。 在实践中,对于历史遗留的无证建筑或因信赖政府行为而建设的建筑,法院和征收部门往往采取“分类处置”原则,并非一概不补。鹿城行政复议案例中,复议机关审查了案涉房屋是否属于“视同合法建筑”的情形,即是否符合地方认定标准中“不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形。这意味着,即使被认定为违建,仍有可能因历史成因、信赖保护等因素获得部分补偿。
其次,建设成本是否补偿,取决于“投资性质”与“过错程度”。
如果老王建设时,村里或乡里口头同意甚至鼓励(如“先建起来,以后补手续”),这构成“信赖利益”,即使最终被认定为违建,也应适当补偿建设成本。如果纯粹私自搭建,且明显违反规划,则建设成本属于违法投入,不予补偿。连云区若出台具体细则,通常会区分以下几种情形:
严重违建(如在生态红线内、严重影响规划):责令无偿拆除,不予补偿;
一般违建(如可补办手续但未补办):按建安成本的一定比例补偿(通常为50%-70%);
历史遗留无证房(如2008年前建成):参照合法建筑补偿。
再次,经营损失是否补偿,取决于“是否具备经营条件”。
老王的观景平台若附带小卖部,且有营业执照、纳税记录,则小卖部部分可能参照“住改商”逻辑,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但观景平台本身作为旅游设施,其经营收入的认定较为复杂,需提供客流记录、收入账目等证据。
第四,权利救济的路径。
老王收到违建认定决定书后,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的重点是主张:平台建设时间较早、当时无明确规划要求;建设时获得过村委会或旅游部门的认可;平台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实质损害,具备改正可能性。若复议或诉讼未能推翻违建认定,可在征收补偿协商阶段,依据“信赖保护”原则主张部分建设成本补偿。
最后,证据准备的核心。
老王应收集:平台建设投入的合同、收据、支付记录(证明实际投入);建设时的照片、视频(证明建设过程);村委会或邻居的证言(证明当时的环境);若有任何口头承诺或书面材料(如乡镇旅游开发鼓励政策),更是宝贵证据。
结语:老王最终没有把平台拆得干干净净。在律师帮助下,他向连云区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附上了十年前村支书在平台开工时放鞭炮的照片,还有当年镇上发的“支持旅游创业”的红头文件。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平台建设虽未取得正式规划许可,但建设时间较早、且有政府鼓励背景,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应予适当补偿。最终,老王拿到了一笔钱——不是按经营损失算的,而是按建安成本的六折。虽然远不及他的投入,但老王说:“至少证明我这十年的汗水,没白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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