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澎湃新闻报道了湖北省黄石市的张某面临的一起情节曲折诡异的“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行政赔偿”官司,其中属地街道办和区城管执法局究竟谁才是强制拆除主体似乎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这一切都是因为区城管执法局始终坚称其并非强制拆除涉案建筑的实施主体,而是街道办所为。那么,本案中到底是否存在报道中所质疑的“冒名执法”问题呢?又有哪些法律问题值得引起广大“违建”当事人的重视呢?
笔者首先要指出的是,澎湃新闻对此案件的报道消息来源几乎全部为当事人张某及其女婿(诉讼代理人)徐某的陈述和所提供的材料,而街道办和区城管执法局并未对此案发声。单方面的说辞在此类个案中往往与事实存在一定的偏差,这点值得大家在解析此案时注意。
仅从报道中披露的案情看,本案至少有以下两方面法律问题可浅析一番:
报道指出,张某的房屋系其在上世纪90年代购得,并于2007年对此前在屋顶处的加盖部分进行了翻建。而这一翻建行为并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21年2月,区政府发布《关于拆除老旧小区违法建(构)筑物的通告》,并在其后的3月由区城管执法局向张某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称其加盖部分属于违建,需限期拆除”。
同年4月,相关人员就是基于该份《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对张某的加盖/翻建部分予以了强制拆除,进而引发了后续诉讼。
那么问题就来了——当事人张某是否及时对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呢?有无将其依法予以撤销呢?
这一点,报道中并未予以明确。但结合下文中区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加盖部分未取得规划许可,亦无其他审批手续”的说法,似可推测本案中张某或未能撤掉涉案《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若如此,那么本案中张某加盖/翻建的部分系违建的事实就已无法推翻,而违建是难以得到任何行政赔偿的。
就本案报道来看,涉案翻建行为发生在城市国有土地上的老旧小区中,而此种无证建筑的查处力度相较于农村无证房屋而言要更大也更严厉。倘若笔者的前述推测属实,本案行政赔偿的前景恐不容乐观。
报道中指出,在2021年12月拿到确认区城管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胜诉判决后,被告并未上诉,一审判决很快生效。
在此情形下,作为原告的张某向区城管局申请行政赔偿看上去的确是“标准动作”,无可指摘。但问题就在于,张某系于2022年2月向区城管局递交了行政赔偿申请书,却在未得到任何答复后直至2023年1月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也就是说,在区城管局未予任何答复满两个月时,当事人张某需要在6个月内向法院起诉。而本案中的张某却不知何故错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导致其在权利救济的“临门一脚”时陷入了被动,也是致使其后续提起程序接连败诉的败笔所在。
综上所述,报道中的这起“冒名执法”案看似仍有许多疑问和“突破口”,但实则已对当事人张某一家十分不利。笔者不清楚张某在本案权利救济中是否委托了专业的行政诉讼律师代理,单就其错过重要的起诉期限这一点看,本案的诉讼程序中似乎见不到专业代理的影子。
笔者认为,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确认区城管局就是本案的强制拆除主体,且涉案《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确系区城管局所作,那么区城管局实施了强制拆除可视为本案的“法律事实”,已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在此情况下,若当事人张某意图凭借在行政赔偿协商中街道办和区城管局的“辩解”而申请再审,试图推翻本案既有的生效判决,难度可想而知,恐需要由专业律师介入为其全盘筹划一番才有继续找寻到抓手的可能性。
而如若涉案翻建部分的“违建”定性最终无从推翻,本案的行政赔偿纠纷打起来也势必困难重重。
在明律师希望广大无证建筑的当事人在面对城市更新中的类似纠纷、查处时,都能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将法律救济的每一步走对、走细,持续为自己的无证建筑留足协商空间,尤其是不可盲目轻率地有样学样提起“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和“行政赔偿”的诉讼程序。
毕竟,咱提了程序不等于能赢;赢了程序不等于能收获实体补偿或者赔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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