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地项目启动后有14亩多承包地签了协议领了补偿,可村民却主张其仍有另外30余亩开荒地遭强制清表后淹没于水下,镇政府在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形下实施了强制清表。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殷浩律师在湖北省荆门市代理的案件中,杨女士等多户村民指称其部分开荒地、承包地遭强制清表后已淹没于水中,而镇政府则对是否有这些土地存在持质疑态度……
那么,征地范围内到底有多少地该由谁来举证证明呢?市中院在二审中又将给出怎样的裁判观点呢?
委托人杨女士称其在湖北省荆门市下辖某村拥有共计53.13亩土地,其中包括14.86亩承包地和38.27亩开荒地及林地。这当中的承包地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开荒地和林地则因历史遗留原因而未办理确权登记。
2021年4月,当地县级政府作出第0065号《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镇政府为征收实施单位,因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将涉案片区纳入征收范围内。
2023年11月,村委会与杨女士签订《建设征地补偿协议书》,依据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对其14.86亩承包地给予征地补偿30余万元。该笔补偿款已打入杨女士的账户。
可在杨女士看来,征地补偿到这里还远未结束,自己尚有30余亩开荒地和林地亟待补偿安置。但征收方则认为自己的补偿工作已完毕,随即对杨女士主张权利的部分土地予以清表并进场施工。
杨女士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对其共计50余亩土地的强制清表行为违法。然而一审法院经审理并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而认定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开荒地、林地的存在和已被强制清表后淹没在水下的事实,判决驳回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部分地都给淹没了,杨女士又能怎样证明“无证土地”的存在呢?一审败诉后杨女士还有翻盘的可能性吗?
2025年11月,委托人杨女士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殷浩律师指导下,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请求。

本案二审于2025年12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上诉人镇政府辩称其上诉人杨女士根本没有50余亩土地在征收范围内,一审判决认定的14.86亩面积完全正确。但该14.86亩土地上没有地上物,上诉人在一审中也无法证明该承包地上存在农作物或者树木。
镇政府同时指出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其对所称的开荒地和林地拥有合法的使用权,也不能举证证明其在征收并淹没的范围内。
被上诉人还提供了新闻报道及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用以证明涉案土地上不存在“强制清表”行为,而是在进行航道整治相关作业。
马丽芬律师团队的殷浩律师在二审上诉意见和庭审辩论中指出,上诉人杨女士在涉案土地上已耕种30余年。其中部分开荒地和林地虽不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载范围内,但均系上世纪80年代起开荒和村集体分配所得,仅因当年确权登记程序不完善而未办理确权发证,不能据此否定上诉人的土地权利。
更为重要的是,本案土地均在征收项目范围内,那么作为征收实施单位的被上诉人镇政府显然有义务进行调查登记和实地查勘、测绘,准确确定杨女士户土地的位置、面积和地上物情况。
而在本案中镇政府始终要求上诉人举证证明,自己却无法拿出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抗辩的事实,仅靠新闻报道和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亦无法否定强制清表行为的存在。综上,本案应推定镇政府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了对杨女士户土地的强制清表行为。
2025年12月26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鄂08行终127号《行政判决书》,认定镇政府在后续处理中应当组织村委会和杨女士据实核算被强制清表的土地面积,终审判决撤销当地法院作出的(2025)鄂0881行初39号《行政判决书》,确认xx镇人民政府强制清除杨女士土地的行为违法。

几乎与此同时,与本案案情相似的郭先生等村民的案件也得到了市中院的依法改判。
马丽芬律师团队的殷浩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无证土地”和“无证房屋”一样,若确因历史遗留原因形成,则不能简单粗暴地认定“权利不存在”甚至是咱老百姓非法侵占土地。
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应当由县级政府及其确定的征收实施单位联合村集体严格调查登记,必要时进行现场指界和专业测绘,而不能让咱老百姓自己证明土地的面积和位置。
当然,咱被征地农民也确有必要积极收集照片、视频、村集体的各种登记记载等证据,证明自己的其他地上物和青苗的数量、品种和等级等,为可能的国家赔偿程序做足准备,让协商谈判的筹码更多更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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