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项目征地中,国务院作出征地批复后需由县级以上政府据此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从而使项目进入具体实施和执行阶段。在此过程中,征地公告的内容应当与征地批复保持完全一致。
然而凡事无绝对。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谢瑞青律师团队的谢瑞青、黄香律师在广东省f市代理的案件中,市政府在发布《征地公告》时不仅对征地批复的内容作了“微调”,而且还引用了已被废止的规章文件作为依据和救济渠道告知……
那么,市政府能否自作主张进行这样的修改呢?这样一份别出心裁的公告又将面临怎样的结局呢?
委托人廖先生是广东省f市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该村承租土地上拥有合法花木等附属物。
2025年6月,涉案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取得自然资源部作出的《关于新建xx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421号),批复同意将涉案片区的24公顷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
国务院批复中明确,涉案征地范围全部为农用地,不涉及其他地类的土地,并且对片区内所涉的各个土地权属单位所对应的拟征收土地面积予以了明确。
2025年7月,f市政府作出《征地公告》并在涉案片区内进行了张贴公示。可就是按理说属于“上情下达”“照猫画虎”的这份公告,却出现了许多令人费解之处——拟征收土地的面积、地类和批准机关、救济途径告知、适用法规规章等或与前述批复不完全吻合,或存在较大疑问……
而这一问题被火眼金睛的谢瑞青律师团队的二位律师敏锐地捕捉到了。2025年8月,委托人在在明律师的指导下,向广东省人民政府邮寄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涉案《征地公告》。

那么,市政府的这份《征地公告》到底存在怎样的问题呢?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细节会否导致征地公告行为的违法甚至需被撤销呢?
本案于2025年9月被受理后进入复议审查中。被申请人市政府答复称涉案《征地公告》中拟征收土地的范围、面积和地类均与421号《批复》中的一致,所谓细微差别是因少部分无合法权属来源材料的建设用地所致,但该面积很小的土地按农用地报批没有问题。
被申请人同时强调,涉案《征地公告》本身是对国务院所作征地批复的公开告知行为,并未给被征地农民设置新的权利和义务,对其实体性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申请人无权就此申请复议。
此外,涉案《征地公告》中的拟征地面积、地类等是否与《批复》存有出入,与申请人不存在利害关系,对申请人所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不产生影响,涉案复议申请应予驳回。
谢瑞青律师团队的谢瑞青、黄香律师则对涉案《征地公告》的内容对照国务院《批复》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审查,锁定了其中存在的如下问题和错误:
1. 本案国务院批复中的拟征收土地均为农用地,但涉案《征地公告》中却出现了0.0087公顷系建设用地,导致二者虽在被征地总面积上保持一致,却在拟征收的农用地、耕地和建设用地面积上均出现了不一致。这些看上去微小的不一致已可让我们认定市政府在公告中对既有的征地批复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
2. 涉案《征地公告》中载明的批准用地机关为自然资源部,而涉案征地批复实际上是由国务院批准,再由自然资源部作出具体的批复文件,其批准用地机关应为国务院。
3. 涉案《征地公告》中载明的发布依据包括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规章文件,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早在《土地管理法》修订施行前后就已被废止,涉案《征地公告》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4. 涉案《征地公告》中仍写有“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裁决”这一权利救济途径,但该条规定早已被2021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取消,涉案《征地公告》显然存在对被征地农民救济途径的错误告知。
5. 涉案《征地公告》中告知如对421号《批复》不服可向自然资源部申请复议完全错误。本案征地批复系典型的国务院批复,不存在向自然资源部申请复议这一救济途径。
二位律师同时指出,本案委托人廖先生系批准征收土地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涉案土地上拥有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方也已对其该部分附属物价值进行了评估,其当然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涉案《征地公告》的合法与否与其存在利害关系。
省政府经复议审查认定,涉案《征地公告》载明的拟征收土地地类、部分地类的面积,以及征地批准机关、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与本案国务院批复内容不一致,超越了征地批准内容,给被征收人创设了新的权利义务,不再视为“程序性告知”行为,而依法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这种“内容不一致”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市政府所作涉案《征地公告》依法应予撤销。
2025年11月7日,f市人民政府迫于其违法的事实作出《关于撤销<xx工程建设用地征地公告>的公告》,承认该公告内容有误予以撤销。
鉴于市政府已自行撤销涉案《征地公告》,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5年11月30日作出粤府行复〔2025〕22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f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7月作出的《xx工程建设用地征地公告》违法。

谢瑞青律师团队的二位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是,征收土地公告发布虽意味着涉案项目已取得省政府或者国务院的批复同意,但究其公告本身而言仍不能算是“当然合法”。被征地农民仍需瞪大眼睛耐心审查,对其中内容上的出入和法律适用、救济途径告知等细节加以甄别研判,发现违法点仍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提起相应程序。
本案《征地公告》看似由市政府一级发布,其级别不可谓不高,但内容的水平却着实不敢恭维,包含了许多较低级的失误。而被征地农民就是要抓住每一个可供利用的抓手,才有望在补偿安置争议中占得先机和谈判的主动权。
请到「后台-用户-个人资料」中填写个人说明。
Copyright ©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2019459号-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