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南通平潮镇国道村的老张,手里攥着两样东西:一本泛黄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发证日期是1998年;一张皱巴巴的村委会收据,写着“建房押金500元”,日期是2005年。唯独缺的,是那纸当年压根没听说过要办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如今征收工作组上门,指着政策文件说:“有证无规划,补偿打八折。”老张懵了:宅基地证不是证明地是我的吗?地都合法,房怎么就不合法了?
“有地权无房权”——这是我国农村房屋产权领域的普遍困境,也是平潮镇此类近郊乡镇征收补偿中最集中的争议点。要破解老张的困惑,需从历史成因、法律定位、补偿规则三个维度层层深入。
第一,历史成因:规划许可制度在农村的“迟到”与“渐变”。
我国农村房屋规划许可制度的全面推行,始于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在此之前,农村建房的主要依据是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1987年《土地管理法》,管理重心在“地”而非“房”。村民经村委会同意、乡镇政府批准用地后即可建房,并无独立的规划许可环节。1998年老张取得宅基地使用证时,整个南通地区的农房管理均是“以地代证”模式,根本不存在规划许可的申请渠道。
因此,对于2008年之前建成、已取得合法宅基地使用权证的无证房屋,司法与政策的主流立场是:不宜因缺乏规划许可而简单认定为违法建筑。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明确指出,对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应综合考虑建造年代、用地合法性、居住事实等因素,给予公平补偿,不得以“无证”为由实行“零补偿”或恶意压价。
第二,通州区及平潮镇的现行规则。
通州区2021年、平潮镇2023年相继发布的宅基地管理办法,均未直接规定征收补偿标准,但其对“合法建筑”的界定逻辑可为补偿争议提供参照:
——合法宅基地面积的认定:经乡镇政府以上批准的、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且面积未超控制标准的部分,为合法宅基地面积。老张的1998年宅基地证,属于典型的合法权源。
——可申请翻建、改扩建的情形:平潮镇规定,集聚提升类村庄的村民可依规划申请翻建;融入城镇类村庄一律不得原地翻建,住房困难户通过购买安置房解决。这一规定反向说明:对于未列入搬迁撤并类的村庄,原址房屋虽无规划许可,仍属可合法存续的建筑。
通州区政府2004年《关于确定通州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区位补偿价标准及有关补助费的通知》对无证问题有更直接的表述:老宅基地(1982年以前)未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区位补偿价全额补偿;1982年以后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未超面积部分按全额补偿,超出部分按区位补偿价的30%补偿;违法占地形成的各类用地,不予补偿。该文件虽距今已20年,但其“区分成因、分类补偿”的原则至今仍是北京、南通等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底层逻辑。
第三,2025年无证房补偿的“三维认定标准”。
据北京地区最新实践,无证房补偿已形成“建造时间+无证成因+实际使用”的三维认定模型。该模型对平潮镇此类案例极具参考价值:
——建造时间: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造的无证房,原则上按合法建筑补偿;2008年后建造的,需审查是否履行了当时的审批程序。
——无证成因:若因政策衔接、部门不作为、开发商过错等非权利人原因导致无证,应全额补偿;若权利人明知应办证而拖延不办,可酌情扣减。
——实际使用:房屋是否为唯一住房、是否符合规划强制性标准、是否长期稳定居住,影响补偿比例。
老张的情况:1998年取得宅基地证,2005年建房(有村委会押金收据),2008年之前建成,持有合法用地手续,房屋为家庭唯一住所——应属典型的“全额补偿”情形。所谓“打八折”,缺乏充分的法律与事实依据。
第三,被征收人的维权要点。
面对“有证无规划”的补偿争议,被征收人应重点做好三件事:①固定历史证据——老宅基地证、建房审批表、村委会证明、同期航拍图、邻居证言,形成完整的“房屋建造时间+用地合法性”证据链;②要求征收部门履行“调查认定”法定职责——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征收部门必须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不得以“无规划许可”为由直接跳过认定程序进行压价;③合理利用评估复核程序——若评估报告未考虑历史成因、仅按“无证违建”核定残值补偿,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必要时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
结语:平潮镇国道村的老张,是无数中国农民在产权制度变迁中“夹缝生存”的缩影。他们用半生积蓄盖起了房,却因时代的政策时差,让这栋房子在法律上始终差一口气。所幸,法治的进步正一步步填平这道鸿沟。从“一律不予补偿”到“区分成因分类补偿”,从“唯证是从”到“三维认定”——制度正在学会正视历史、体恤个体。
请到「后台-用户-个人资料」中填写个人说明。
Copyright ©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2019459号-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