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土地征收中,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是征收程序的关键环节。政府未作补偿决定,意味着被征收人无法通过法定途径获得补偿款,也无法对补偿标准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政府未作补偿决定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被征收人如何通过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要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起诉条件是什么?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判决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1、行政不作为的认定标准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对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消极不履行、拖延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认定行政不作为,需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法定职责的来源包括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行政合同的约定、上级机关的指令以及行政机关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在征收补偿领域,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行政机关已经收到相对人的申请或具备履行职责的条件。在征收补偿中,当被征收人与征收方无法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时,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职责即被触发,无需被征收人另行提出申请。
第三,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未履行。法定期限有规定的从规定,无规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如果行政机关在合理期限内未作出补偿决定,构成行政不作为。
第四,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不可抗力、客观障碍等不属于行政不作为,但行政机关内部程序问题、人员不足等不能成为正当理由。
2、政府未作补偿决定构成行政不作为的情形
在征收补偿中,政府未作补偿决定构成行政不作为的典型情形包括:
第一,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后,被征收人与征收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政府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补偿决定。这是最常见的行政不作为情形。
第二,被征收人明确表示不接受征收方提出的补偿方案,要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政府不予答复或拖延答复。政府应当依法启动补偿决定的作出程序。
第三,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被法院撤销后,政府未在合理期限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法院撤销补偿决定意味着原决定存在违法情形,政府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合法决定。
第四,政府以补偿方案代替补偿决定,拒绝作出正式的补偿决定。补偿方案是一般性规定,补偿决定是针对特定被征收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3、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提起条件
被征收人认为政府未作补偿决定构成行政不作为的,可以依法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提起需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被征收人具有原告资格。被征收人应当是征收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即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合法使用人。
第二,被诉行政机关具有作出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是作出补偿决定的法定主体。
第三,被征收人已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或者行政机关的职责已经被触发。在征收补偿中,当签约期限届满且未达成协议时,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职责即被触发,无需被征收人另行申请。
第四,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未履行。被征收人应当证明行政机关超过合理期限未作出补偿决定。
第五,被征收人具有值得保护的利益。被征收人因征收行为丧失房屋所有权,具有获得补偿的合法权益,值得司法保护。
4、法院判决履行法定职责的救济效果
被征收人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后,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未作补偿决定构成行政不作为的,可以作出以下判决:
第一,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如果政府的不作为已经造成损害,法院可以确认不作为行为违法。
第二,判决政府在指定期限内作出补偿决定。法院可以责令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一定期限内(通常为60日或90日)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第三,如果案件情况明确、事实清楚,法院也可以直接确定补偿标准或补偿数额,以避免程序空转。但实践中,法院通常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判决责令行政机关作出决定,而非代行政机关作出决定。
5、被征收人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实务建议
对于面临政府未作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而言,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第一,保留征收补偿方案公告的证据,证明签约期限已经届满。签约期限届满而未达成协议,是触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义务的事实前提。
第二,保留与征收方协商补偿事宜的往来函件、会议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确实未能达成一致。
第三,在签约期限届满后合理期限内,如果政府仍未作出补偿决定,可以向政府提交书面催告函,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作出补偿决定。
第四,对政府的不作为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时,诉讼请求应当明确为“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补偿决定”。
第五,在诉讼中,应当重点证明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已经满足履行职责的条件、行政机关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无正当理由等要件。
结语:在土地征收中,政府未作补偿决定构成行政不作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政府应当在签约期限届满后作出补偿决定。政府拖延不作决定,导致被征收人无法通过法定途径获得补偿,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要求法院判令政府在指定期限内作出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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