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制拆除在大多数情况中都是主观故意下的行为,显有过失这一说。不过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华律师在湖北省代理的案件中,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设施被强制拆除,镇政府竟答辩称是“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过失拆除”,自己只是在场维持秩序……
那么,法院将会如何认定本案扑朔迷离的事实呢?工程承建单位的“误拆”行为是否该由镇政府承担责任呢?
本案委托人是湖北省某地的一家养殖专业合作社,其经理是柯女士。柯女士经营的养殖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及动物防疫合格证,且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2024年1月,区政府书面授权委托镇政府具体办理当地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拆事项,养殖专业合作社的部分养殖场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经反复协商及评估,柯女士始终未能就补偿安置条件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据柯女士表示,2024年8月间就曾有人试图偷拆养殖场地的围墙,但在其报警后被公安机关制止。
可常言道“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2024年10月征收方竟卷土重来,对专业合作社的大门、围墙、护栏、铁丝网和树木等地上设施强制破坏拆除,导致合作社内养殖的牛多次外逃直至有6头牛丢失……这一次,现场的照片显示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就在拆除现场。
面对多次破坏袭扰造成的复杂局面,柯女士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华律师指导下,向湖北省e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镇政府于2024年10月上旬期间的强制拆除设施行为违法。

那么面对清晰的现场照片证据,镇政府在答辩中还能有何话可说呢?
本案于2025年12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镇政府辩称其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在其根据区政府的委托办理具体征拆事项中,“因专班人员与工程承建单位信息不对称,导致工程承建方以为所有征地手续已办完,过失拆除了原告的铁丝网围栏”……
而镇政府仅是派出部分工作人员在现场维持秩序,避免意外的发生,并未动手实施任何拆除行为。
基于此,本案原告的所谓损失属于民事侵权纠纷导致,原告可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被告镇政府不应成为本案被告。
同时,被告镇政府还强调原告柯女士主张的“拆除损失”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证据显示原告仅有100余米铁丝网围栏被拆除,不存在其他财产受损的事实。
面对被告镇政府别出心裁的答辩,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华律师则指出,e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的另案起诉时明确,拆除现场能确定有镇政府工作人员及其聘请的第三方人员,进而释明原告应向区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鉴于镇政府确系涉案项目的具体工作办理方,综合证据和法院裁定可推定镇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即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
而在集体土地征收活动中,被告镇政府并未履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行政强制法》第35-38条的规定,在未解决补偿问题的情形下超越职权对原告某专业养殖合作社的地面设施予以拆除,其行为明显违法。
至于其答辩中强调的“信息不对称”“过失拆除”等说辞,丝毫不应影响到法院对本案的依法裁判。
【案件结果】
2025年12月23日,湖北省e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鄂0703行初127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于2024年10月上旬强制拆除原告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地面设施的行为违法。

【律师提示】
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华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广大经营者的是,锁定强制拆除主体有时并非易事,甚至需要通过前置诉讼去“投石问路”,在救济程序中根据对方的答辩和举证去收集证据。
故此,诉讼中一时的胜败得失并不要紧,重在通过缜密的连环复议、诉讼设计去逐步实现我们的最终目标——取得协商平台,争取补偿利益提升。而在这盘大棋中,专业征拆律师的及时介入无疑十分重要,对结果往往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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