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余平方米的养鹅棚建在了承包地上,也建在了永久基本农田上,其后果不可谓不严重。50多万元的巨额罚款加上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这样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不可谓不严厉……那么,深感委屈的涉案村民还有转圜的余地吗?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刘子煜律师在河北省t市代理的案件中,村民2023年搭建的养鹅棚眼看着就要面临灭顶之灾,而这样一笔巨额罚款绝非家境普普通通的农户所能承受得起的。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竟存在一个重大的程序漏洞,足以致使其被法院一审撤销……
委托人李先生于2019年3月与河北省t市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由李先生取得涉案土地的经营权。
2023年前后,委托人在涉案承包地上搭建了养鹅棚开始从事养殖,后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勘测认定该养鹅棚占地面积为570.79平方米(合0.86亩)。
尽管整个搭建过程中并未有任何主体告知李先生此举涉嫌非法占地,可养鹅棚在建成后还是很快就被镇政府盯上了。
2024年4月,当地镇政府对涉案养鹅棚启动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调查,经一系列现场调查、询问证人、拍照测绘、召开听证会等必要程序,镇政府于2024年9月作出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李先生在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同时给予罚款57万余元,逾期不拆除并缴纳罚款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500余平米的养鹅棚,按每平米1000元的罚款数额标准开出“罚单”,委托人李先生显然对此无法承受。在非法占地处罚救济期限十分紧迫的情形下,李先生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县政府在2025年2月作出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镇政府所作的处罚决定。同年3月,委托人李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刘子煜律师指导下,向河北省t市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镇政府作出的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县政府作出的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案于2025年9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涉案土地究竟是否属于永久基本农田、何时变更为永久基本农田等事实争议和听证会程序的合法性等展开激烈的质证和辩论。被告镇政府出示多达27份(组)证据用以证明其所作处罚决定完全合法,而原告李先生一方则针对处罚决定是否违反比例原则、是否做到事实清楚等积极质证。
然而一个看似不起眼的法定程序却成为了决定涉案处罚决定合法与否的关键,它就是重大行政处罚必备的“法制审核”!
《行政处罚法》第58条规定,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2024年5月施行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32条也规定,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作出决定。
那么本案“责令限期拆除+罚款50余万”的处罚决定是否算得上“重大”呢?《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21条给了我们答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由该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测绘资质等行政处罚决定等。
据此可知,单独一个“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就已符合“重大”自然资源处罚的标准了。何况本案中还有50余万元的“较大数额罚款”续在后面,使得本案符合了需要听证的情形。听证会的召开也就意味着本案处罚决定确系“重大”,那么严格依法进行法制审核就成了处罚决定合法作出的前提。
而本案调查中“事实不清”的问题十分突出,所作法制审核显然经不住法院的严格检验。
2025年12月19日,河北省t市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冀0224行初8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被诉处罚决定存在程序违法,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县政府作出的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告镇政府作出的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拆除加上被罚50余万元巨款的“警报”得以暂时解除。

为对梁红丽律师团队刘子煜律师的专业高效代理工作表示感谢,委托人李先生特向刘子煜律师赠送锦旗一面,上书“律法精湛 不负重托”八个大字。

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刘子煜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只能种植粮食作物和蔬菜,不得从事林果业、挖塘养鱼和建养殖场。各地对非法占地的处罚力度始终很大,一经发现建筑物将很难保住,其法律风险在所有类型的“无证建筑”中是最大的。
本案处罚决定对此开出了“巨额罚单”,普通农民根本无法承受,可见其在“比例原则”的掌握上存在重大疑问。农民朋友们一定要在从事农业活动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避免类似的情形发生在自己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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