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性村民作为户主和房屋权利人之一多次通过微信明确拒绝由他人代签补偿协议,村干部却选择对其表态完全无视,自顾自地配合街道办在该女性村民回村前两天把协议给签了,甚至连补偿款都打了……莫非咱在外务工的女性村民的补偿权益被当成了空气不成?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翁碧霞律师团队的刘育初、翁碧霞律师在山东省j市代理的案件中,身为户主和宅基地上房屋权利人之一的委托人为阻止协议被代签甚至不惜报警求助,却仍然未能制止剥夺自身合法权益情形的发生。
那么,女性村民外出务工真的“对于翻新涉案房屋没做任何贡献”吗?所谓“家庭共有人”有权在女性村民明确反对的情况下自行签订补偿协议吗?
“女性村民”和其他村民间是否存在先天的“权利弱势”?“外出务工的女性村民”会不会更甚?翻看《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后,你一定会知道这两个问题在当下就不该存在……
但是,谁也不能“睁着眼睛看不见”去自欺欺人,不该发生的事情始终在发生。能够帮到女性村民们的,也只有最具刚性和力量的法律!
委托人孔女士是个85后,和其他同龄的年轻人一样她长期在外务工谋生,只是逢年过节才回到村里。
孔女士的父亲在山东省j市某村18号拥有一处祖宅。早在2019年5月,心疼二女儿孔女士的老先生就曾留下代书遗嘱,将该处两层房屋及宅基地院落的所有权留给自己唯一的二女儿(其大女儿已去世)。其后,孔女士的父亲去世。
然而,老先生的大女婿可不这么觉得。其认为涉案房屋系于2001年翻新建造,孔女士长期外出打工,只有春节才回家,“对于翻新房屋没做任何贡献”。涉案房屋的补偿利益理应归自己这个“家庭共有人”所有。
2023年5月,孔女士被登记为该农户的户主。同年11月,其得知涉案片区将被纳入某高铁项目征收范围内,随即通过微信与村长和村书记沟通,明确强调签订任何补偿协议必须经由其作为户主同意,其并未授权任何其他人代为签字。
2025年6月,《xx街道办事处关于xx高铁项目建设涉及xx村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发布,涉案18号宅基地上房屋确定位于搬迁范围内。就在同日,已故孔老先生的“大女婿”却作为家庭共有人在涉案房屋的“清点核量表”上签字确认。
另一边,在外务工的孔女士可急了:她在2025年7月5日与村干部的微信群聊中明确表示“在我作为房主对拆迁细则并不知情的前提下,我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并明确拒绝除我以外的任何人在我家房子的补偿协议上签字!”
2025年7月6日,“大女婿”欲与街道办签订补偿协议,尚未来得及赶回村里的孔女士只得报警求助,当时村干部经协调同意暂停办理,等候孔女士回村协商。
然而一切为时已晚。当孔女士在两天后赶回家中前往拆迁指挥部时,却被告知补偿协议已于两天前由“大女婿”签订,补偿款也已在昨天支付了,“建议孔女士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孔女士在一瞬间感受到了自己作为“外出务工女性村民”的苍白无力——纵然自己手握“户主”和老父亲留下的代书遗嘱两份过硬的房屋权利凭证,征收补偿协议却仍要被他人代签,自己和村干部的微信沟通竟丝毫不起作用!
发微信“声明权利”不管用,诉诸法律成为了孔女士最后的救命稻草。2025年7月,委托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翁碧霞律师团队的刘育初、翁碧霞律师指导下,向j市下辖的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街道办与本案第三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

本案复议审查中,因案情复杂而延长审理期限。申请人孔女士指出,被申请人街道办未能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规定查明涉案宅基地上房屋及院落的准确产权归属,就任由第三人作为“家庭共有人”代其签订补偿协议,对其合法补偿权益擅自处分,所签订的补偿协议明显不当,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街道办则在复议答复中称孔女士“没有与街道办事处联系”,被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的补偿协议程序、内容和主体均合法,协议依法有效。孔女士与第三人的补偿利益纠纷只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翁碧霞律师团队的二位律师指出,被申请人街道办作为涉案征收项目的“征收部门”,应当依法查明18号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属现状,根本无需经由孔女士主动与其联系。
针对涉案房屋及院落的权属,申请人孔女士与涉案第三人明显存在争议,那么街道办显然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的规定,在“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形下,依法报请县级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将所涉补偿利益依法提存至公证处,而不是擅自与本案第三人签订补偿协议,将孔女士完全排除在补偿协商之外。
本案中,申请人孔女士虽身在外地,但其作为该户户主和家庭成员,对签订补偿协议之事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及提出异议的权利,而被申请人并未举证证明已保障了孔女士的这些权利,且在孔女士明确通过微信向村干部表态反对他人代签的情况下仍坚持与第三人订立协议并支付补偿款,不仅程序违法,也导致申请人的实体权益受损,做法显属不当。
一言以蔽之,本案中不论是村委会还是街道办,均属“揣着明白装糊涂”,巴不得抢在孔女士赶回村里前把协议签了,将生米做成熟饭,迫使“维权意识极强”的孔女士吞下“长期外出务工”的苦果……
2026年1月23日,山东省j市xx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x政复决字〔2025〕2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本案所签补偿协议事实不清、程序存在瑕疵,撤销被申请人街道办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搬迁补偿协议》049号,责令其对该户安置补偿依法作出处理。

无疑,“长期在外务工”和“女性”这两个标签都不应成为补偿权益被他人做主的理由,保障女性村民的合法权益依旧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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