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建筑行业,违法转包、挂靠施工现象较为普遍。许多建筑企业认为,“包工头”不是企业的正式职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包工头”在工作中受伤或死亡,企业无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种认知是否正确?

1、案情回顾:“包工头”出租屋猝死,工伤认定一波三折
2016年,朱某将其商住楼工程发包给某建安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建安公司允许自然人梁某某(即通常所说的“包工头”)挂靠施工,由梁某某组织工人进场作业。建安公司还指定了陆某某参与现场管理,施工现场多处标注承建单位为建安公司。此外,建安公司为案涉工程投保了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未附具体人员名单。
梁某某在工地附近承租了一间出租屋,用于开会、布置工作、发放工资等与施工相关的活动。某日,梁某某在该出租屋内被发现在床上去世,医院诊断为猝死。
梁某某的妻子刘某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调查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梁某某的死亡视同工亡。建安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复议后撤销了工伤认定决定。刘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刘某某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后,最终作出改判:撤销原审判决及行政复议决定,恢复人社局的工伤认定效力,建安公司须承担梁某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2、裁判要旨:违法转包情形下,建筑企业须承担“包工头”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由自然人实际施工,该自然人因工伤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裁判规则的核心要点包括:
第一,认定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建筑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建筑企业违法转包、挂靠的行为本身,就足以使其成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
第二,“包工头”作为实际施工的自然人,同样属于劳动者范畴,其因工伤亡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被排除在工伤保险范围之外。
第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直接认定违法转包的建筑企业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法律依据:支持“包工头”工伤认定的规范基础
本案裁判所依据的主要法律规范包括:《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亡的认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
上述规范共同确立了以下原则:用工单位将承包业务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将这一原则进一步延伸适用至“包工头”本人。
4、常见疑问解析
疑问一:“包工头”不是企业正式职工,猝死也能算工伤吗?
能。本案明确,“包工头”作为劳动者,实际参与施工现场管理,其在用于工作相关活动的出租屋内猝死,符合视同工亡的情形。即使与建筑企业之间不存在直接劳动关系,也不影响工伤保险责任的认定。
疑问二:建筑企业将工程转包给“包工头”,需要承担其工伤保险责任吗?
需要。只要建筑企业违法转包、挂靠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包工头),该自然人因工伤亡,建筑企业就须作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律对违法行为的规制,不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疑问三:建筑企业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险,还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吗?
需要。团体意外伤害险属于商业保险,不能替代法定的工伤保险。二者性质不同、功能不同,互不冲突。劳动者(包括“包工头”)可以同时主张商业保险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
疑问四:工伤认定被撤销、维权败诉,应如何救济?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对二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中刘某某正是通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获得胜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维权过程中应完整留存施工协议、工作记录、工资发放凭证、死亡证明等关键证据,并在法定时效内启动程序,避免因时效问题丧失权利。
5、对建筑企业的合规警示
本案对建筑企业提出了明确的合规要求:
第一,不得违法转包、挂靠。将工程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施工,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须对该自然人的工伤亡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责任。
第二,如确需委托自然人施工,应签订合法合规的承包协议,并依法为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包括“包工头”本人)缴纳工伤保险。商业意外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
第三,注意留存施工协议、参保记录、现场管理资料等证据,以备发生争议时举证。
6、对劳动者(含“包工头”)的维权提示
对于“包工头”及普通施工人员而言,本案提供了重要的维权路径:
首先,发生工伤后,应在法定时效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不要因企业否认劳动关系而放弃申请。
其次,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包括:证明实际施工的协议或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现场工作照片、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等。
再次,如工伤认定被行政机关撤销或复议决定不利,应及时提起行政诉讼。对一审、二审判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再审。
最后,建筑领域工伤认定专业性较强,建议在关键节点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程序或证据问题导致维权失败。
结语:案件的核心价值在于:明确了建筑企业违法转包、挂靠情形下,“包工头”本人因工伤亡同样受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建筑企业不能以“无劳动关系”为由逃避责任。这一裁判规则既是对违法用工行为的规制,也是对广大实际施工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无论是建筑企业还是“包工头”,都应当充分了解这一规则,依法行事,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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