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群体征收项目中,被征收人最关心的问题是:征收补偿权益如何得到全面保障?补偿项目的构成是否完整?程序权利是否得到充分尊重?救济渠道是否畅通?

1、征收补偿的法定项目:三大核心补偿不可少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三大核心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主要包括这三项,每一笔都有其明确的计算规则。
土地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本身的补偿,标准按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土地划分为不同区域,每个区域对应一个补偿单价,被征收人的地在哪类区,就按哪类标准补。
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的区域有两类:一类区片区片价为60400元/亩;二类区片区片价为40900元/亩。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村集体要拿出不低于7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村集体不能随意截留。
安置补助费是为了解决被征地农民“土地没了,生活怎么办”的问题,标准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公式为:安置补助费=区片综合地价×每亩需要安置人口数×补助倍数(补助倍数一般不超过15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预存制度也同步执行,用地报批时需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足额提取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并预存,市、县人民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房屋、水井、果树、蔬菜等附着物的补偿。房屋补偿按结构类型区分:砖混结构一等房屋为1200元/㎡,钢结构厂房为900元/㎡;青苗补偿水稻每亩1500-3000元,蔬菜每亩2000-4000元;水井每口2000-5000元,盛果期果树每棵100-300元。这部分补偿必须“先补后拆”,征收方没谈好补偿就让被征收人搬房子、铲青苗,被征收人有权拒绝。
2、征收程序的保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根据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需加强宣传,规范征收程序,建立纠纷处理机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程序中积极行使以下权利:
知情权体现在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示等环节。被征收人有权及时、准确地获取征收信息。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预公告中明确了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内容,并在政府网站和征收范围内同时公告。被征收人应当关注公告内容,确认征收范围是否准确、补偿标准是否正确。
参与权体现在土地现状调查、补偿登记、异议提出、听证申请等环节。被征收人有权参与土地现状调查,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有权在公告期内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书面意见;有权申请组织听证,表达对补偿方案的意见。
监督权体现在对征收行为的合法性、补偿标准的合理性、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的权利。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征地批文、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了解征收行为的法律依据。
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明确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公告期内提出。县人民政府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听证情况,适时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再予以公告。这一程序设计为被征收人行使异议权提供了制度保障。
3、救济渠道的保障:复议、诉讼、赔偿
当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行为或补偿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
行政复议: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补偿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
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被征收人可以请求法院对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征收程序是否合法、补偿标准是否合理、补偿项目是否完整等。
行政赔偿:如果征收方在未达成补偿协议、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可以提起确认违法之诉和行政赔偿之诉,要求赔偿违法强拆造成的全部损失。
4、被征收人保障补偿权益的实务建议
对于土地征收中的被征收人而言,保障补偿权益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第一,全面了解补偿项目的构成,确保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三大核心补偿项目完整到位。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但村集体应拿出不低于7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被征收人有权了解分配方案并参与决策。
第二,关注地类认定的准确性。如果被征收土地被错误认定为未利用地或其他低地类,被征收人应当及时提出异议,要求按农用地标准补偿。
第三,积极参与征收程序,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及时提出书面意见,符合条件的申请组织听证。对补偿结果不满意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补偿权益的保障依赖于三个层面的制度安排:法定的补偿项目、规范的征收程序以及畅通的救济渠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三大核心补偿项目,每一笔都有明确的计算规则。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在征收程序中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是法定的救济途径。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程序中积极了解补偿政策,全面主张补偿项目,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及时通过法定途径表达诉求,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在征收中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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