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桑元村被征收的土地图纸上,一块仅0.0002公顷(约2平方米)的“工业用地”显得微不足道。然而,对于在此经营了十余年的小型金属加工企业主李厂长而言,这“巴掌大”的地方,却是他整个生产链条的核心——一台关键的大型冲压设备基座所在。
根据京政地字〔2025〕285号方案,该地块适用“货币补偿”主方案。但补偿评估仅聚焦于土地和厂房的重置成本,对于李厂长而言,真正的灭顶之灾是:这台无法整体搬迁的定制设备面临报废,随之而来的更是维系多年的客户订单因生产中断而永久流失。
在“货币补偿”的单一框架下,这类依附于特定地块、资产专用性极高的微型工业企业,其搬迁重置与客户流失的“非典型”损失,能否获得专项补偿的认可?
1、小微工业企业的“特殊损失”解剖
与传统房地产补偿不同,小微工业企业的损失具有复合性和未来性,至少包含三个层次:
直接物理损失:土地、厂房、可移动设备的市场价值或重置成本。这是现行补偿方案主要覆盖的部分。
高额的搬迁重置损失:
不可搬迁/高损搬迁的设备损失:如李厂长的定制冲压机,拆除即报废,或搬迁成本高于残值。其损失是“设备残值”减去“废铁价”的差额,远超普通折旧。
生产系统中断与调试成本:在新址重建生产线涉及的规划、基建、环保评审、设备重新安装调试、工人重新培训等一系列复杂成本和时间成本,期间完全停产。
致命的客户关系与市场份额损失(商誉损失):这是最隐形也最关键的损失。小微企业往往依赖少数几个长期客户和高度专业化的细分市场。生产中断可能导致:订单违约赔偿。客户因供应链不稳定而转向竞争对手,且一旦失去极难挽回。企业在其细分市场中建立的技术信誉和交付口碑归零。
2、法律框架的局限与企业的主张空间
现行《土地管理法》及北京市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规定,对“停产停业损失”有原则性规定,但通常采用“房屋价值比例法”或“面积/租金计算法”,这种“一刀切”的标准根本无法涵盖上述第二、第三层次的特殊性损失。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只能束手无策。主张专项补偿存在以下法律与政策接口:
对“停产停业损失”的扩大解释:在行政复议或诉讼中,可以主张法定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包括“为恢复原有生产经营能力所必需的、合理的搬迁重置成本”以及“因征收导致的确定性客户流失所造成的未来可期收益损失”。这需要提供强有力的证据链。
《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政策精神:该法强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在协商中,可以援引其精神,主张征收行为对脆弱的小微工业企业造成了不成比例的打击,政府应本着扶持实体经济的立场,给予超出一般标准的公平合理补偿。
“公平补偿”原则的直接适用:《民法典》规定,为了公共利益征收,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当标准化的补偿方案明显低于企业的实际特殊损失,导致其无法恢复原有经营规模甚至破产时,可以主张该方案违反了“公平补偿”原则。
3、量化与主张“特殊损失”的实战路径
企业主需要像经营企业一样,专业、细致地准备索赔“案卷”。
损失证据的系统性固化:
设备损失:提供关键设备的定制合同、发票、技术图纸,以及专业设备回收公司出具的“不可搬迁/高损搬迁鉴定报告”与残值评估。
重置成本:聘请工程咨询公司出具《生产线搬迁与重置费用预算报告》,详细列明新址基建、设备移装调试、环保评测等所有环节的预估费用。
客户流失损失:整理近三年的全部销售合同、订单记录、客户往来函件,证明核心客户的稳定性及业务占比。最好能取得主要客户出具的“因供货中断可能转单”的书面说明。委托评估机构尝试采用“收益法”或“客户生命周期价值法”对客户资源价值进行评估。
谈判与救济策略:
独立评估报告先行:在补偿协商初期,就将自行委托出具的《企业特殊损失专项评估报告》正式提交给征收方,明确将“设备专项报废补偿”、“生产线重置补助”、“客户关系损失补偿”列为独立的谈判议题,而非纠缠于房屋单价。
寻求个案处理与政策突破:联合开发区内面临类似困境的其他小微企业,以行业案例的形式,向管委会及上级政府(如北京市经信局)反映情况,请求对“高资产专用性小微工业企业”的征收补偿问题制定专门的指导意见或酌情处理办法。
在行政复议/诉讼中聚焦“特殊性”:如果协商失败,在法律程序中,应将辩论焦点从“补偿标准是否合法”转向 “现有标准应用于本案特定企业是否公平” 。通过对比补偿额与企业实际重建成本、未来生存可能性,论证现有方案的实质不公。
桑元村那0.0002公顷工业用地上的故事,是中国无数“隐形冠军”式小微制造企业命运的交汇点。它们规模虽小,却在产业链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征收补偿,若只计算其脚下土地的平米单价,而忽视其头上构建的精密生产系统与商业网络,无异于一场“合法”的致命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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