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通州区潞城镇东堡、西堡等四村的“城中村改造项目D区”征收过程中,村民心中一个根本性的公平之问挥之不去:我们世代居住的宅基地、村集体共有的建设用地,在被征收时,其补偿标准能否与近在咫尺的国有土地实现法律与市场上的“同权同价”?
从法律本源上看,我国实行城乡二元的土地所有制。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流转受到严格限制,不能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因此,其征收补偿的法定基础是“原用途补偿”加上安置补助等,主要依据是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这个价格通常远低于同区位国有建设用地的市场价格。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则要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背后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权利属性与定价逻辑。
然而,在潞城镇这类处于城市核心拓展区的“城中村”,土地的实际价值早已由城市的整体规划、基础设施和商业氛围所决定,与其法律上的“集体”属性关联渐弱。村民的诉求实质上是要求对其土地的“潜在开发价值”或“区位价值”进行补偿。尽管完全“看齐”在法律上短期内难以实现,但政策与实践已在多个层面进行探索和回应:
“区片综合地价”的动态调整与市场化参照:北京等大城市已建立区片综合地价的定期更新机制,在调整时会更充分考虑周边国有土地市场价格的变动情况,努力缩小差距。在潞城镇这类热点区域,其区片地价标准本身就可能处于较高水平。
“实物安置”或“产权调换”对价值的隐性平衡:对于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提供位于良好地段的安置房(无论是实物房屋还是安置房指标)是一种重要的价值平衡手段。安置房的市场价值往往远超按宅基地面积计算的货币补偿额,这实质上是分享了土地未来发展的增值收益。
“多元化补偿安置包”的创新: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补偿方案可能不仅包括房屋补偿、装修补助、搬迁费等,还可能包含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分配的集体资产股份、预留的商业发展用地或物业的收益权、额外的社会保障补贴等。这些综合性安排,旨在从多维度弥补单纯土地补偿价的不足。
“预留发展用地”政策的探索:在一些地区的改造中,会在规划中为村集体预留一部分产业用地或商业用地,由其自主开发或合作开发,使村集体和村民能长期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这是从根本上将部分土地发展权返还给集体的尝试。
结语:潞城镇四村村民关于补偿标准“看齐”的诉求,是中国土地制度改革深水区的一个典型呼声。完全的法律并轨尚需时日,但公平的价值补偿已势在必行。当前的实践正通过市场化的参照、多元化的安置和共享发展的机制,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尽可能地填平因所有权差异导致的价值鸿沟。评判一个城中村改造项目是否成功,不仅要看高楼是否拔地而起,更要看原住村民是否通过补偿安置,获得了融入城市发展、分享现代化成果的平等起点与可持续的未来。这不仅是经济补偿,更是社会公平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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