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征收补偿方案是征收补偿工作的核心文件,其内容直接决定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在签约前,被征收人应当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全面的法律风险审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含土地使用权、附属物和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然而,实践中征收补偿方案往往存在诸多法律风险点,被征收人若未能在签约前识别并排除这些风险,将可能导致补偿权益的实质性减损。

1、征收主体资格与程序合法性审查
被征收人首先应当审查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乡、镇政府无权作出征收决定。在行政复议案件中,申请人即指出被申请人街道办事处作出《政策说明》系越权行为,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街道办事处并无此职权。
被征收人应当关注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同时,审查征收补偿方案是否依法公示、征求意见期限是否不少于30日、多数被征收人认为方案不符合规定时是否组织了听证会。补偿方案未经村民会议过半数表决,村委会以“工程紧急”为由代行决策权,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2、补偿方案的实体内容审查
补偿方案的实体内容审查是签约前的核心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补偿项目的完整性。被征收人应当核对补偿方案是否包含了法定补偿项目:被征收房屋价值(含土地使用权、附属物和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若发现补偿项目遗漏,应当在签约前提出书面异议。
补偿标准的合理性。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在行政复议案件中,申请人指出被申请人以拆迁当年(2015年)比准价作为货币补偿的依据,没有考虑房价上涨因素,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规定精神。
补偿款项的足额到位。征收补偿款项是否足额到位是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护被征收人利益的重要前提。在行政复议案件中,复议机关明确指出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行为时,用于征收补偿的款项尚未足额到位,其程序明显失当。被征收人应当要求征收部门提供补偿款项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
3、补偿协议中的隐藏风险审查
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前,被征收人首先要做的就是审查补偿协议中的内容是否完整。一份内容不完整的补偿协议,对被征收人来说就会产生一定的风险。一般而言,补偿协议应当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核心内容。
被征收人应当特别警惕以下隐藏风险:一是空白协议风险,拒绝签订任何留有空白条款的协议;二是口头承诺风险,任何口头承诺都必须写入书面协议;三是“先签后补”风险,坚持“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要求征收方必须先足额支付补偿款、落实安置措施,才能要求被征收人签字搬迁;四是违约责任缺失风险,协议中应当明确征收方逾期支付补偿款、逾期交付安置房的违约责任条款。
结语:被征收人签约前审查征收补偿方案,应当从征收主体资格、程序合法性、补偿项目完整性、补偿标准合理性、补偿款项足额到位等多维度进行法律风险排查。补偿方案未经村民会议过半数表决,村委会以“工程紧急”为由代行决策权,违反法定程序。
征收补偿款项是否足额到位是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被征收人应当谨慎对待补偿协议的签订,拒绝空白协议,坚持“先补偿、后搬迁”。当发现征收补偿方案存在重大法律风险时,应当暂缓签约,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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