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群体拆迁中,历史承包合同的衔接问题直接关系到承包经营者的补偿权益。滩涂征收项目中,会涉及大量历史形成的滩涂承包关系。这些承包合同签订于不同年代,部分合同签订于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完善之前,其效力认定和衔接问题成为征收工作的难点。根据《海域水产养殖退出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市政府历次水产养殖退出范围以外,且《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实施前至今仍在使用海域从事水产养殖,以及实施后至今仍在使用海域从事水产养殖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的,依本办法给予水产养殖退出补偿。

1、历史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滩涂征收中,大量承包合同签订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当时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尚不完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合同的效力应当以合同签订时的法律规定为依据,不宜以现行标准否定历史合同的效力。
根据《海域水产养殖退出补偿实施办法》第三条,在市政府历次水产养殖退出范围以外,且《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实施前至今仍在使用海域从事水产养殖,以及实施后至今仍在使用海域从事水产养殖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的,依本办法给予水产养殖退出补偿。这一规定为历史承包合同的衔接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保障。
2、承包合同衔接的法律规则
历史承包合同的衔接,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层面的法律问题:
承包经营权的延续:在征收程序启动前,承包合同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承包经营者依法享有滩涂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征收程序启动后,承包合同的终止应当以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和补偿款的支付为前提,不得以征收为由单方解除承包合同。
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主体资格:征收滩涂的补偿对象通常情况下应为海域使用权人,即已颁发的使用权证上载明的权利人。然而,实践中常发生证载权利人将滩涂承包给他人甚至多层转包,致使使用权人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形。海域实际经营者虽然不是海域使用权证书项下的海域使用权人,但依法对因投资而形成财产享有所有权,因而也具有获得补偿的权利。海域实际经营者可依据转让合同或承包合同提起民事诉讼,取得行政机关已向登记使用权人发放的收回海域使用权补偿款从而获得救济。
补偿款的分配规则: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补偿款应在发包方(村集体)和承包方(养殖户)之间合理分配。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补偿款分配条款,应当优先适用。承包合同未约定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对滩涂开发的投入贡献,合理确定分配比例。
3、承包合同的证据保全
对于承包养殖户,确保历史承包合同的有效衔接,需注意以下证据保全工作:系统收集承包合同原件及公证书,证明承包关系的合法存在;收集历年的承包费缴纳凭证,证明承包合同的持续履行;收集养殖记录、投入凭证、水电费缴纳记录等,证明承包经营的实际开展;收集政府发放的养殖证、海域使用权证等权属证明文件;收集历年的养殖补贴发放记录,证明政府对承包经营的认可。
4、承包养殖户的权益保障
对于承包养殖户,确保历史承包合同的有效衔接需注意以下要点:一是及时办理承包合同备案,确保承包关系的公示效力;二是在征收调查阶段,主动向征收部门提交承包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确认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主体资格;三是对承包合同效力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四是若承包合同原件遗失,应及时收集替代证据,如承包费缴纳凭证、证人证言、历史养殖记录等。
结语:群体拆迁中,滩涂历史承包合同应当依法衔接。《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实施前至今仍在使用海域从事水产养殖的承包合同,依法应给予水产养殖退出补偿。被征收人应当积极收集承包合同及相关证据,确保历史承包关系在征收中得到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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