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工程征收中,部分被征收人可能因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或对安置方案不满意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核心问题随之产生:未签订补偿协议是否会影响补偿标准的确定?征收方是否会因被征收人拒绝签约而降低补偿标准?被征收人拒绝签约后,征收程序将如何推进?

1、未签订协议与补偿标准的关系
补偿协议的签订是被征收人确认补偿标准、接受安置方案的法律形式,但未签订协议并不意味着被征收人失去了获得补偿的权利,也不意味着征收方可以不受约束地推进征收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有关部门应保障有关费用足额到位,并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但并未规定补偿标准的确定必须以签订协议为前提。
补偿标准是根据区片综合地价、地类认定、地上附着物评估等客观因素确定的,不因被征收人是否签订协议而改变。征收方不得以被征收人拒绝签约为由降低补偿标准,也不得通过“惩罚性”条款迫使被征收人签约。在未与当事人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据涉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被诉补偿安置决定,向当事人提供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任选其一的补偿方式供其选择,并无不当。
这意味着,即使被征收人拒绝签约,征收方仍然应当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且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方案规定的标准。
2、未签订协议的法律后果与程序推进
在征收补偿程序中,未签订补偿协议并不会导致征收程序完全停滞,但会对安置方案的实施方式产生实质性影响。当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在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协议时,征收方应当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补偿安置决定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与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基本情况,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补偿安置的标准、方式、金额,补偿决定的依据以及理由,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等内容。
补偿安置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程序确保了征收工作的推进,同时也保障了被征收人的救济权利。
被征收人拒绝签约后,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补偿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对拆迁期间未达成的协议一般不能申请民事诉讼,可以申请行政诉讼。征地拆迁时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征收决定或拆迁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明确:在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向当事人提供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任选其一的补偿方式,并无不当。被征收人如果认为补偿决定不合理,应当在法定期限内(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3、被征收人拒绝签约的维权策略
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并不意味着放弃维权,而应当通过以下途径主张自身权益:
第一,向征收方提交书面意见,说明拒绝签订协议的理由,要求重新协商补偿标准。书面意见应当具体明确,指出补偿方案中不合理之处,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提出书面异议,符合条件的申请组织听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明确,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内提出。县人民政府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听证情况,适时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再予以公告。
第三,对征收方单方面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应当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诉讼中,应当重点主张补偿标准的合理性、补偿项目的完整性以及征收程序的合法性。
第四,如果征收方在未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应当立即报警,并提起确认违法之诉和行政赔偿之诉,要求赔偿违法强拆造成的全部损失。
4、被征收人保障补偿权益的实务建议
对于未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而言,保障补偿权益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第一,坚持“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在补偿协议未签订、补偿款未到账之前,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仍属于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并以此作为谈判的重要筹码。
第二,在协商过程中,应当全面梳理自身诉求,形成书面意见提交征收方。建议将补偿项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核心诉求逐一列明,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注意保存谈判过程中的书面记录和往来函件,包括向征收方提交的书面意见、征收方的回复函件、会议记录等。这些材料是后续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重要证据。
第四,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通过法定途径表达诉求,不应因“等待协商”而错过法定的异议期限和复议、诉讼时效。
结语:土地征收中,未签订补偿协议并不影响补偿标准的确定。补偿标准是根据区片综合地价、地类认定、地上附着物评估等客观因素确定的,不因被征收人是否签订协议而改变。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应当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向被征收人提供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供其选择。被征收人拒绝签约后,应当通过书面意见、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积极维护自身权益,而不是消极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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