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在这一征收项目中,被征收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是:在征收补偿安置中,被征收人能否在货币补偿与安置房置换之间自由选择?

1、补偿方式选择权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确立了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虽然没有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那样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但在集体土地征收的实践中,补偿方式选择权已被普遍认可和适用。对于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例中明确指出,在未与被征收人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据涉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向当事人提供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任选其一的补偿方式供其选择,并无不当。这说明,即使被征收人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协议,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也必须保障被征收人享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都规定了被征收人可以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的补偿方式,这是法律法规赋予被征收人的选择权,任何剥夺这一选择权的行为都构成违法。
2、货币补偿与安置房置换的区别与适用
货币补偿是指征收方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以货币形式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房安置问题。货币补偿的优势在于灵活性高,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购房地点和房屋类型,适合有明确购房需求或计划搬迁至其他区域的被征收人。
安置房置换(产权调换)是指征收方向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房,用于置换被征收房屋。安置房置换的优势在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权,避免因货币补偿不足导致居住困难。产权调换通常按1:1.1至1:1.3的比例置换安置房,这一比例高于法定的1:1最低标准,体现了对被征收人居住权益的一定程度的保障。
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货币安置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有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补偿方式。如果被征收人在他处已有住房或计划搬迁至其他区域,货币补偿可能更为合适;如果被征收人以务农为生、依赖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资源,安置房置换或社保安置可能更为稳妥。货币安置通常一次性领取全部补偿款,自行购房;产权调换按面积或人口置换安置房,通常按1:1.1至1:1.3的比例进行置换。被征收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权衡两种方式的利弊,做出最有利的选择。
3、选择权的程序保障与限制
补偿方式选择权的行使,应当在征收程序中得到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了解补偿方案内容,确认方案是否提供了货币补偿和安置房置换两种方式供选择。如果方案仅提供一种补偿方式,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被征收人有权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方案修改。
在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环节,被征收人应当明确选择补偿方式,并在协议中予以载明。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明确安置房的位置、面积、交付时间、产权性质等关键事项;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明确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补偿方式选择权也受到一定限制。对于不符合安置对象认定条件的被征收人(如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常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不能选择安置房置换。此外,选择权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逾期未选择的,征收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但补偿决定仍应提供两种方式供选择。
4、被征收人保障补偿方式选择权的实务建议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保障补偿方式选择权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第一,关注补偿安置方案中关于补偿方式的规定,确认方案是否明确提供了货币补偿和安置房置换两种方式供选择。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内部调剂土地承包经营权安置相结合的方式,涉及主体房的采取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方式。如方案仅提供一种方式,被征收人应当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第二,在签订补偿协议时,明确选择补偿方式,并在协议中载明。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要求征收方明确安置房的面积、位置、交付时间、产权性质等关键信息,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后续争议。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关注补偿金额是否足以在同类区域购置同等条件的住房。
第三,对补偿方式选择权被侵害的,应当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维护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明确支持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被征收人可以援引相关判例作为维权依据。
结语:公路用地征收中,被征收人依法享有选择货币补偿与安置房置换的权利。货币补偿和安置房置换各有优劣,被征收人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选择权是法律法规赋予被征收人的基本权利,任何剥夺或限制这一选择权的行为都构成违法。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程序中积极了解补偿方案内容,审慎选择补偿方式,在补偿协议中明确载明选择结果,对选择权被侵害的及时通过法定途径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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