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份经四方盖章确认、载明230万元工程价款的签证单,一份同样写明230万元的专业施工合同,为何在第三方审价后被核减至160.9万元?
在扣除管理费、水电费后,发包方已支付的145万元与核减后的146万余元仅差1.4万元。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克服重重困难完成工程,最终却只拿到了1.4万元的“剩余款项”——而按照施工方自行核算,其应得的欠付工程款高达118万余元。这起发生在江苏省某市的钢结构工程款纠纷,从签证单的法定效力争议,到第三方审价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再经一审、二审、再审三级司法程序,施工企业的核心诉求始终未获支持。
工程款被无理克扣的背后,暴露出审价程序不透明、措施费被违规核减、合同约定与第三方审价结果冲突等一系列问题。对于一家自筹资金、甚至法定代表人带病坚持施工的中小民营企业而言,这不仅是118万元的经济损失,更是关乎企业存亡、农民工工资、银行贷款的致命打击。以下通过对案件来龙去脉的梳理与法律争议点的剖析,试图回答一个核心问题:一份合法的合同、一份经确认的签证单,为何在工程完工后变得“不算数”?
1、邀标签约:垫资施工的信任与隐忍
2016年,某电源研究所就科研仿真楼钢结构工程开展内部邀标。某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以新增主楼屋顶钢结构55万余元、主楼东西两侧钢结构181万余元,合计230万元的最低价中标。随后,该电源研究所指定某建筑公司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与建材公司签订专业施工合同,合同总价取整暂定230万元(含安全文明施工费10万元),工程范围明确为科研仿真楼主楼屋面及东西两侧钢结构。
合同签订后,建材公司面临无预付款的困境。其法定代表人自筹资金并向银行贷款50万元,组织团队进场施工。不料原约定配合使用的塔吊提前拆除,钢结构材料需从地面人工搬运至百余米高空安装,额外增加人工成本10余万元。更令人唏嘘的是,该法定代表人彼时已查出肝癌晚期,刚完成手术,术后仍强撑身体主持工程推进。2017年5月工程完工后,公司按约定撤场,静待结算。
2、签证增项与审价争议:四方确认为何不算数?
建材公司提交了两份签证申请表,分别对应新增主楼屋顶与两侧钢结构工程。签证单合计230万元,与中标价230万元、合同价230万元完全吻合。2018年4月至5月,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总包方提交完整结算书,但未获积极回应。
2019年4月,公司通过邮件收到第三方审价结果:电源研究所委托的某造价咨询公司将案涉钢结构工程造价核定为160.9万元,且将施工必需的措施费核定为0。整个审价过程未通知施工企业参与,程序严重违法。在此基础上,又扣除7%管理费、2%水电费等相关费用,最终认定应付工程款仅146万余元,与已支付的145万元基本持平,差额仅1.4万元。
而建材公司依据竣工图纸及实际完成工程量自行核算,工程结算总价为263万元(含合同价款230万元、增项工程价款33万元),仍有118万元工程款被无理克扣。面对悬殊核减结果,公司多次前往浙江、上海与总包方、研究所交涉,却遭遇相互推诿。2019年9月,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重新审计,未获实质性回应;同年12月,总包方发函要求限期确认结算结果,否则按其单方结算执行。
3、司法维权:三级程序后的生存困境
为维护权益,建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总包方支付剩余工程款118万余元及逾期利息,研究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理中,总包方主张按第三方审价金额结算,要求扣除7%管理费、2%施工水电费、审价费及罚款。
尽管企业提交了标注230万元金额的四方盖章签证申请表、结算书、律师函等核心证据,重申审价程序违法、措施费核减不合理,并在一审中提出造价鉴定申请,但相关主张未获支持。一审仅判决总包方支付工程款146万元及相应利息——即已付145万元基础上再付1.4万元,其余诉求被驳回。后续上诉与再审申请,也相继以维持原判、驳回申请告终。
4、四大核心争议焦点
(1)第三方审价未通知施工方参与,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相关规定,工程造价审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施工方作为合同当事人,有权参与审价过程并发表意见。本案中,审价机构完全在施工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核减,且将施工必需的措施费核定为0,违背了工程施工的基本常识。程序违法的审价结果,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2)四方盖章签证单的法定效力为何未被尊重?
签证单是工程变更、增项的直接证据,经四方盖章确认,载明230万元金额,与合同价、中标价完全一致。在法律上,签证单是结算的重要依据。法院为何未采信这一直接证据,转而采信单方委托、程序违法的第三方审价?
(3)措施费被核减为0,是否符合工程实际?
措施费是施工过程中为完成工程项目所发生的非工程实体费用,包括脚手架、垂直运输、材料搬运等。本案中,塔吊提前拆除,材料需人工搬运至百米高空,措施费不仅不应为0,反而应当大幅增加。审价机构将其核减为0,明显违背客观事实。
(4)已支付145万,再判付1.4万,施工方的118万差额究竟去了哪里?
施工方自行核算应收263万,合同价230万,已付145万,差额118万。法院按审价160.9万扣除管理费水电费后得146万,已付145万,故仅差1.4万。核心在于:审价机构凭什么将230万核减至160.9万?这69.1万的核减依据是什么?为何施工方对此完全不知情?
5、案件的启示与反思
这起工程款纠纷,从签证单的法定效力,到审价程序的合法性,再到司法裁判对证据的采信标准,每一个环节都关乎施工企业的生存底线。对于垫资施工的中小民营企业而言,合同是唯一的保障,签证单是最后的凭证。当合同约定被第三方审价轻易推翻,当四方盖章的签证单在法庭上未能发挥应有作用,当措施费可以被无理核减为0——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将面临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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