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项经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五方联合验收合格的劳务分包工程,完工后施工方不仅未能足额收回工程款,反而被对方以“维修整改”为由索赔236万元。实际施工人带领数百名农民工圆满完成施工任务,却遭遇发包方伪造关键凭证、恶意诉讼设局,历经多轮法律程序仍未获得公正结果——已支付的工程款被扣除、维修费被强行划走、保证金被拒不退还,最终施工方拿到的款项不足应得的一半。
这起发生在河南省清丰县某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纠纷,从五方验收合格报告的权威性,到《工作联系单》笔迹鉴定的真实性,再到发包方“起诉—鉴定—撤诉—反诉”的程序操弄,每一个环节都拷问着司法裁判对证据的审查标准和对恶意诉讼的规制能力。

1、工程验收合格,工程款却遭恶意拖欠
2018年10月,实际施工人王某某与某城基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书》,承包河南省清丰县某村改造项目1#、3#、6#、7#、8#楼主体结构劳务分包工程,约定综合单价420元/㎡,并交付100万元保证金。施工期间,因发包方长期恶意拖欠工程款,导致工程于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全面停工,造成停工、窝工损失124万余元,部分农民工因欠薪信访。2020年3月疫情后复工,王某某带领工人赶工期,同年10月22日完成五栋楼主体工程,经五方监管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在《主体工程验收合格报告》上分别签字盖章,明确“分项工程质量合格、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某城基公司蓄意拖延、拒不结算。施工期间累计支付进度款约1408万元(含70万元生活区临建费用),而根据鉴定,已完工程造价达2077万余元,发包方尚欠739万余元劳务费,100万元保证金也拒不退还。2021年3月,发包方单方面发函解除合同。
2、伪造凭证恶意诉讼,索赔236万元
王某某于2021年6月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拖欠款项。而某城基公司抢先于2021年5月以“多付劳务费236万元”为由起诉王某某,要求返还。诉讼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量进行鉴定,结果显示工程总造价远超已付金额,发包方需再付500余万元。面对不利结果,该公司仓皇撤诉,随即在王某某的工程款诉讼中提起反诉,并提交了一份2021年10月24日的《工作联系单》,声称存在大量质量问题,主张扣除维修费172万余元、整改费161万余元及另案鉴定费22.9万元。
该《工作联系单》存在多处致命问题:第一,某城建五公司项目经理公然冒充监理单位工程师签字;第二,王某某提交的通话录音显示,被冒名的工程师对维修工程量完全不知情,签字系按公司要求;第三,监理单位与工程师本人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所有维修瑕疵问题在2020年10月22日主体验收前已全部整改完毕,该联系单纯属捏造;第四,2025年3月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笔迹鉴定意见书》,确认联系单中“谷某”签名字迹并非其本人笔迹,系蓄意伪造。此外,发包方提交的《顶板裂缝注浆施工方案》无现场勘察记录,仅为借鉴其他工地模板;其主张的整改损失多项未经签字确认。
3、法律程序曲折:伪造证据何以被采信?
尽管王某某提交了验收合格报告、通话录音、监理说明、笔迹鉴定等完整证据链,证明《工作联系单》系伪造、工程验收合格、发包方拖欠款项,但相关审理程序中仍采信了这份伪造凭证,错误判定王某某支付维修费172万余元、未完成整改费102万余元、另案鉴定费22.9万元,最终判令支付的工程款远低于实际欠付金额的50%。
审理中还存在多项错误:未将70万元合同外临建费用从已付工程款中剥离,导致计算错误;未支持数百名农民工的欠薪诉求,尽管工资流水、《农民工讨薪宿愿书》、劳动监察询问笔录等均能证明欠薪事实;对发包方“起诉—鉴定—撤诉—反诉”的恶意操作未作任何负面评价,反而将另案鉴定费转嫁给施工方;错误判定扣除与本案无关的80万元执行费用。
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发## 四回重审后,重审二审仅支持50万元保证金及少量重复扣款,核心错误未作纠正。此后申请再审亦被驳回。王某某已向检察机关提交抗诉申请并被受理,希望通过法律监督纠正不当结果。
4、四大核心争议焦点
(1)五方验收合格的工程,能否以“维修整改”为由大额扣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验收合格是工程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的法定标志。本案工程经五方联合验收合格,且监理单位证明验收前已全部整改完毕。在此情况下,发包方以一份伪造的《工作联系单》主张近300万元维修费,其举证责任是否达到法定标准?验收合格报告的法律效力为何被架空?
(2)笔迹鉴定确认伪造,伪造证据为何仍被采信?
司法鉴定意见书已明确认定《工作联系单》中监理工程师签名为伪造,监理单位也出具说明否认。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伪造证据的排除规则,该联系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相关审理程序为何仍将其作为核心证据?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为何未移送追责?
(3)发包方“起诉—鉴定—撤诉—反诉”的恶意操作,是否构成滥用诉讼权利?
发包方先以“多付236万”起诉,鉴定结果显示应再付500余万后立即撤诉,随即在施工方的诉讼中反诉索赔。这种利用诉讼程序拖延时间、转移焦点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诉讼?由此产生的另案鉴定费,为何判令施工方承担?
(4)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验收合格工程为何无法保障劳动者权益?
工程已验收合格,发包方也已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却拒不向施工方足额支付劳务费,导致数百名农民工工资缺口高达500余万元。劳动监察笔录、工资流水、讨薪书等证据俱全,为何在工程款诉讼中无法得到支持?
5、期盼公正裁决,守护诚实信用底线
这起纠纷关乎施工方的财产权益,更牵扯数百名农民工的生计。一项经五方验收合格的工程,完工后却因发包方伪造凭证、恶意诉讼,导致施工方反被索赔、农民工工资被长期拖欠。工程验收合格是支付工程款的核心依据,采信伪造凭证扣除巨额维修费用的做法,严重侵害了诚信履约的施工方权益。
期盼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严格审查证据真伪,纠正此前裁判中的不当之处,依法足额支付拖欠工程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同时,对伪造凭证、恶意虚假诉讼等违法行为从严追责,让诚实信用原则在建设工程领域真正落地,让劳动者的汗水不再白流。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中的法律法规来源于网络整理,如法律法条存在信息滞后或错误、侵权,欢迎联系我们纠错,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遇到企业厂房拆迁、国有土地征收、旧村改造、招商引资纠纷、城中村改造、行政处罚、企业环保关停、棚户区改造、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矿产压覆、工程款纠纷、水库滩涂征收拆迁、养殖场征收补偿不合理等法律问题。可以提前咨询在明律师,征收拆迁不吃亏!
Copyright ©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2019459号-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