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间房屋及大棚街道办把补偿都给了村集体?法院:不算依法补偿!
无证重建的5间房屋及大棚等附属物因无合法产权来源,只能“先补偿村集体再转支付至原告”?街道办事处对此也无需承担补偿职责?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团队的袁海超律师在浙江省q市代理的案件中,当事人通过租赁、转让等渠道取得的房屋被街道办判定为“取得不合法”,进而对其补偿安置申请作出不利的答复。 那么,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租赁、转让等取得的土地和房屋当真没得补偿吗?法院又将给出怎样的裁判呢? 【“取得不合法”就不需要补偿了?《土地管理法》可不是这么解读的】 委托人盛先生早在2003年12月即通过签订转让协议,从肖先生二人手中得到了浙江省q市某村的600平方米集体土地、房屋及大棚。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