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海洋环境保护与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双重驱动下,沿海城市普遍面临近岸养殖清退的政策压力。2025年正式启动了疏近用远、推动深远海养殖高质量发展的系统性改革,明确自该年度起对近岸两海里范围内划定的限制养殖区不再新增养殖用海,并鼓励现有养殖用海有序疏退。这一政策部署涉及大面积滩涂养殖空间的重新配置,自然引发了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被要求退出养殖经营的市场主体,特别是依法注册并持续运营的养殖企业,其转型过程中所需的政策扶持是否已经获得制度性安排?
从法律性质上看,限制养殖区的滩涂清退既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也与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有显著差异。但无论如何定性,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合法经营主体丧失海域使用权益,依法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与扶持。企业面临的困境不仅在于养殖设施的拆除损失,更在于既有经营模式和产业链条被迫中断后的生存与发展出路。
养殖企业通常具备较强的固定资产投入和专业化的生产能力,仅凭一次性的资产补偿难以实现可持续的产业转型。因此,转型扶持政策的存在与否,实质上决定了被清退企业能否在政策约束下实现业务重构,进而影响整个产业的转型升级质量。

1、疏退政策的总体框架
值得关注的是,提出了政策保障层面的具体措施,包括通过打造渔业休闲体验等多元化业态助力近岸养殖主体转型,同时重点出台深远海设施装备建设扶持政策,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并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将海域使用不动产权证、仓单等纳入抵质押担保机制,扩大渔业保险覆盖面以提升产业抗风险能力。这一系列表述表明,在出台疏退政策的同时,已经同步考虑了养殖企业的转型出路,而非单纯强制退出。
2、政策衔接的实践状况
从公开信息来看,区委农村工作会议暨城乡融合发展推进乡村振兴会议明确提出,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坚持“破立并举、先立后破、分类施策、标本兼治”,着力破解土地、办证等突出问题,并持续加大招商推介力度,坚持“一地一策”的工作思路。这些表述虽然并非直接针对养殖企业转型扶持,但其政策方法论——即分类施策、一地一策——恰恰体现了在具体项目推进中因企制宜、量身定制扶持方案的制度空间。
然而,需要客观指出的是,截至目前,尚未见到专门针对限制养殖区滩涂疏退过程中企业拆迁转型扶持的专项政策文件正式出台。这一局面的形成存在多方面的原因:其一,疏退实施方案于2025年第四季度才正式印发,区级层面的配套政策需要一定的制定和发布周期;其二,滩涂清退涉及的海域使用权收回、地上附着物补偿、养殖设施处置等事项存在法律程序的复杂性,需要先行完成基础补偿制度的建立;其三,企业转型扶持作为疏退政策的延伸性制度安排,通常安排在疏退工作的中后期阶段实施,以引导企业逐步完成业务重构。因此,现阶段政策的缺失并不意味着制度空白,而更可能反映了政策体系尚处于逐步构建的过程之中。
3、养殖企业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
从法律层面审视,养殖企业的权益保障有着相对充分的法律基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确立的“公平、合理补偿”原则,养殖场征收补偿是一个由多项独立项目构成的复合结构,绝非单一的“一亩地多少钱”的简单公式。在滩涂养殖清退中,海域使用权剩余年限的补偿应当作为独立的补偿项目,与养殖物补偿和附着物补偿并列。
养殖场的征收补偿通常包括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和合理的拆迁费用四大方面,其中附着物和养殖设施的补偿必须单独核算,不得与土地补偿或养殖物补偿混同打包。禁养区补偿政策与最高法的裁判精神一致要求,因禁养区清退造成的养殖损失,不得低于其他同类情形养殖场的补偿标准。这一司法裁判原则为养殖企业在清退过程中争取公平补偿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
对于养殖企业而言,转型扶持政策在性质上属于征收补偿体系之外的补充性制度安排,其主要功能在于弥补一次性货币补偿难以覆盖的产业接续需求。目前已经展现出建设转型扶持政策的明确意愿和行动方向,但具体到养殖企业的实际适用条件、扶持标准和申请程序,仍有待进一步的制度细化和政策出台。尤其是深远海养殖发展的金融支持政策——将海域使用不动产权证纳入抵质押担保机制等——具有显著的转型扶持色彩,其在养殖企业中的适用条件和实施细则,将是判断转型扶持政策是否存在及其实效性的关键指标。
结语:综合来看,养殖区内滩涂疏退过程中,企业拆迁转型扶持政策已经具备了初步的制度框架和政策导向,在推动疏近用远、深远海养殖高质量发展的总体部署中明确提出了对近岸养殖主体转型的支持方向,在金融扶持、保险覆盖和深远海设施装备建设等方面均有所布局。然而,专门针对养殖区清退过程中养殖企业转型扶持的专项政策目前仍处于制度构建的过渡期,具体政策细节、适用标准和申请程序有待进一步明确。
对于养殖企业而言,在参与疏退工作时应重点关注以下法律策略:充分行使海域使用权剩余年限的独立补偿请求权,确保水产养殖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获得单独、充分的评估补偿,积极主张停产停业损失,关注深远海养殖扶持政策的适用条件并及早对接,如遇补偿争议应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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