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养殖场征收中,附属物(如养殖池护坡、进排水管道、增氧设备、管理房等)的评估结果直接决定了养殖户的补偿总额。由于养殖设施种类多、投入大、折旧复杂,评估报告往往出现遗漏、低估或评估方法错误的情形。当被征收人认为附属物评估严重偏离实际价值时,是否有权申请复核或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在养殖场征收中,被征收人对附属物评估结果的异议处理,遵循“先技术复核、后法律审查”的递进原则。

1、附表物评估的异议处理程序:两级救济是法定权利
养殖场附属物的评估异议处理,必须在法定的时间窗口内及时启动。异议处理遵循“先技术复核、后法律审查”的原则。第一阶段由原评估机构进行复核,重点核查财产基本信息、评估范围、计算方法等是否存在错误。若异议涉及评估资质或程序违法(如评估人员无资格、未实地勘验),则转入第二阶段,由法院参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审查,必要时组织听证。
在养殖场征收中,被征收养殖户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交书面复核申请,明确指出附属物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论是评估报告复核程序的终局性技术评判,鉴定仍不认同的,转入补偿决定复议或诉讼阶段。
2、养殖场附属物评估的常见争议与举证要点
在养殖场征收中,附属物评估的常见争议主要包括评估方法错误、遗漏评估项目、成新率认定不合理等。评估方法方面,不可搬迁的养殖设施(如养殖池护坡、进排水管道等)应当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即按照当前建筑材料、人工费用重建同等设施所需的成本,结合成新率进行折旧后确定补偿金额。如果评估机构采用错误方法导致价值严重偏离重置价,养殖户应当将其列为复核申请的核心异议项。
评估范围遗漏也是常见问题。养殖场附属物包括养殖池护坡、进排水管道、增氧设备、育苗室、管理房、饲料加工间、电力设施、水井、围网等,评估报告中应当逐项列明。养殖户应当在现场勘查阶段逐项核对,确保所有设施均已纳入评估范围。不可移动设施与可移动设施应当分项列明,不可移动设施按重置成新价足额核算,可移动设施按拆卸、运输、安装调试费足额补偿。
养殖设施的建设投入凭证(合同、发票)与管护记录,应在评估机构进场前提前梳理,以作为复核申请的补充依据。对于养殖物损失,还应核对评估基准日市场价是否与实际成交价存在较大偏差。
3、养殖户保障附属物评估公允性的策略
在养殖场征收中,养殖户要确保附属物评估的公允性,应当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保留养殖设施投资证据。在养殖过程中分类整理建设合同、施工图纸、材料采购凭证,为评估机构提供详实的原始数据。
第二,逐项核对现场勘查记录。在评估机构现场查勘时,逐项核对设施登记是否完整,并在勘查记录上签字确认,同步拍照录像存档。养殖户还可申请公证机构对设施种类、数量、规格进行现场保全公证,固定设施现状,防范评估遗漏。
第三,评估报告收到后,在10日内启动复核流程,并在复核申请中逐项列明评估遗漏和低估情况。对于使用重置成本法明显偏离定额标准、使用年限与成新率计算明显失当的,应在异议申请中逐项比对,锚定评估数据修正的证据源。
第四,对复核结果仍不满意的,在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提交建设投入凭证、同期其他牧渔养殖设施补偿数据等辅助证据。
结语:养殖场征收中,被征收人对附属物评估结果的异议,既不是无理纠缠,也不是情绪化的抗拒,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救济程序。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申请复核,10日内申请鉴定,养殖户必须这两个关键节点。逾期权利将自动丧失。养殖户应当以设施投入的原始票据为底,以重置成本法和市场法为器,在复核和鉴定程序中,让养殖场附属物得到公平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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